房子只賣了39萬違約成本竟高達26萬||福州律師分享||法官:房屋面積大縮水 出賣人承擔重責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因房屋買賣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因房屋面積誤差產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但房屋誤差達到三分之一以上極為罕見。日前,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事情要從2009年說起。為了方便家里老人居住,來自三門縣的姚女士看中了某醫藥公司的房子,地理位置好,既靠近菜場,又離醫院不遠。于是,姚女士一次性付款買了一套一樓的房子,與某醫藥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房屋基本情況、計價方式與價款、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產權登記約定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姚女士付清房款39.74萬元,并支付了委托辦理產權登記的相關費用1.5萬元,某醫藥公司也按約向其交付了房屋。姚女士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家里老人也已入住多年。
根據合同約定,某醫藥公司應在2012年12月1日前將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姚女士名下。而某醫藥公司逾期辦證數年,也沒能給個說法。無奈之下,今年5月,姚女士一紙訴狀將某醫藥公司告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違約金按照購房款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而某醫藥公司辯稱,涉案房屋是公司經批準后開發的城鎮住宅房屋,初次設計時姚女士購買的房屋面積是99.35平方米,后根據城建局的意見,要求在一層姚女士購買的房屋處留一個過道,對設計進行了更改,但施工時并沒有按照更改后的設計進行變更,出售時,由于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參照旁邊房屋的面積與姚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也是因為這個情況,涉案房屋的產權證遲遲做不下來,現在實際做下來的房屋面積只有64.42平方米。某醫藥公司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面積誤差比超出3%時,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面積誤差比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本案中,被告雖不是專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但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是參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面積確認、面積差異處理及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某醫藥公司應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某醫藥公司返還房價款25.8萬元、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8000元,合計26.6萬元。(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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