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中逾期還款計息約定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福州律師提示
作者:張 赟 、李新莊;來源:人民法院報
? ? 【案情】
被告梁某于2011年8月4日向原告張某借款200萬元,約定2011年9月3日前還款,如違約,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能還款,經協商,原、被告以及江蘇某新能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簽訂“借新還舊”性質的《借款、擔保合同》一份,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萬元,2014年9月30日前歸還,逾期則按年息24%計息。江蘇某新能源公司為借款提供擔保。2017年4月20日,原告起訴要求歸還借款450萬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抗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分歧】
本案是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其特殊性在于雙方當事人不僅約定有還款期限,另還約定逾期未能還款的計息方法。對此,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理由是,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雙方明確約定于2011年9月3日前還款,后被告未如約歸還,雙方達成新的協議,明確于2014年9月30日前歸還,原告應于2016年9月29日前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未過訴訟時效。理由是,前后兩個協議均有逾期還款計息的約定,該約定改變了兩個協議中借款期限約定的效果,將借款變為無固定的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償還。
【評析】
筆者傾向后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此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債權受到侵害時起算。若一直都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則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時間。這種借款的訴訟時效從還款到期日的后一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為兩年,當事人應當在這兩年之內提起訴訟。若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借款人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的,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種是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時間。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币簿褪钦f,對于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時間的情況,訴訟時效自出借人催告還款之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為兩年。出借人如果沒有催告過,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出借人可以隨時起訴主張權利。
本案存在前后兩個協議,兩協議中均系先約定何時還款,再約定到期未能還款的計息方法。此約定表明,對于被告到期不能還款的,雙方另作安排,即到期未能還款時要計息,至于何時還款,雙方不作安排。這種“不作安排”的安排,從出借人角度看,只要不還款,我就要你出借人支付利息作為補償。因此,法律效果是,將原來的固定期限協議,變成了無固定期限協議,類似于銀行存款由定期轉為活期。原告可隨時催要。出借人如果沒有催告過,訴訟時效期間始終未開始計算,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