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提示||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的婚姻行政登記應予確認無效 ——浙江永嘉法院判決徐某訴永嘉縣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案件中,對于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的婚姻登記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
案情
2005年3月30日,原告徐某與一化名為“吳鳳英”的女子向浙江省永嘉縣原潘坑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辦理登記時,“吳鳳英”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虛假的戶口簿等申請材料,兩份證明文件形式上無明顯瑕疵,婚姻登記員審查未發現“吳鳳英”提交的申請材料系虛假證件,認定徐某和“吳鳳英”符合結婚登記條件,遂為兩人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并頒發了結婚證?;楹?,原告徐某與“吳鳳英”生育一女?!皡区P英”于2006年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原告到本地公安機關及“吳鳳英”提供的戶籍地公安機關查詢,兩地公安機關均出具證明,在轄區內無“吳鳳英”此人,并確認“吳鳳英”提供的身份證為虛假證件。現該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原潘坑鄉人民政府已經撤并到永嘉縣巖坦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職權已經統一由永嘉縣民政局行使,故原告以永嘉縣民政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原潘坑鄉人民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
裁判
永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既要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真實,還要審查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結婚自愿、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情形等結婚條件,以確保結婚登記結果與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相一致。本案中,首先,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吳鳳英”以虛假身份騙取婚姻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制度,法律不允許以虛假身份騙取的婚姻登記產生確認、宣告夫妻關系的效力。其次,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但受限于技術條件未能識別身份證件的真偽,以致被騙取婚姻登記,實際上,登記機關至今也無法確定結婚是否是“吳鳳英”虛假身份掩蓋下的自然人的真實意愿,其申請顯然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綜上,該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屬無效行政行為,應予確認無效。因此,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無效。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使用虛假身份的婚姻登記行政行為適用的判決方式問題。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形,而使用虛假身份的婚姻登記,是因辦理婚姻登記所需證件不真實而導致的不符合程序要件的婚姻,屬于“婚姻登記瑕疵”,其行政行為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主要證據虛假,導致行政行為的結果錯誤,具有重大登記瑕疵,依法應予撤銷。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登記行為屬于依申請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對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合法有效進行確認、證明及宣告。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的婚姻登記行為,屬于重大違法行政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應適用確認無效判決。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1.違法行政行為的處理。違法的行政行為分為三種:輕微違法是違法程度不足以影響行政行為效力的違法情形;一般違法是違法程度介于輕微違法和嚴重違法之間的情形,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不經過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撤銷,它的效力始終存在;而嚴重違法是一種極端情形,如果承認它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周延的保護,公共利益也可能因此受到損害。所以,嚴重違法行政行為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情形,當事人使用虛假的身份騙取婚姻登記是從根本上違反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登記機關予以婚姻登記屬嚴重違法,法律不承認這樣的違法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而應視為它自始不存在法律效力。
2.認定行政行為無效的標準。行政訴訟法修改后,以“重大明顯違法”作為認定行政行為無效的標準,“重大”是指行政行為嚴重違法,“明顯”是指行政行為的瑕疵一目了然,一般的人都能很容易分辨出來。本案中,行政行為的違法程度已達到嚴重程度,且一般人都能很容易分辨,屬于重大明顯違法,應當適用確認無效判決。
3.確認無效判決的適用。在判決方式的選擇上,不應適用撤銷判決,因為嚴格說來,如果適用撤銷判決,就意味著承認它在被撤銷之前具有法律效力,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適用確認無效判決的優勢在于使得訴訟制度更為精密化,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了更為周全的救濟。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提起確認無效之訴不必像提起撤銷之訴一樣遵守嚴格的起訴期限。因為在任何情況下,一個自始無效的行政行為都不可以通過期限被耽誤,而獲得一種“確定力”。起訴期限作為一種時效規則,它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即在維護行政效率和有效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之間的平衡取舍。而對于確認無效的嚴重違法行為,因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所以不應對當事人的起訴期限進行限制,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案件判決方式的選擇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原告提起撤銷之訴,法院在審理后發現行政行為違法程度嚴重到應確認無效的,可以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本案案號:(2016)浙0324行初124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胡朝俊??鄭璐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