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福州律師員分享 | | 工加班后回家猝死 單位是否需擔責 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判決單位承擔20%賠償責任
? ?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某公司員工文某曾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后回家出現身體不適,凌晨送醫終告不治。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審判人員認真搞清楚案件的每一個細枝末節,最終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相應責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家庭經濟負擔較重。2016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過,由于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里只有四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于工作狀態。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進行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然而尚未到一個月時間,意外就發生了。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2時左右,妻子發現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的家屬認為,由于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的公司訴上法院,要求其賠償50余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地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致的調查。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的工作日,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加班2.5小時至4.5小時不等的情況;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況;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時。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1個小時。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為,但根據被告的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
至于文某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文某上班及加班回到家身體不適后送醫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所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支付文某母親、妻子及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萬元。(艾家靜)
■法官說法■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且呈增多趨勢。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傷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