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2012年5月,被告人車純海與韋華密預謀販賣毒品牟利,并與在廣東省東莞市打工的被告人韋萬勝取得聯系。2012年5月至8月間,車純海、韋華密采用直接開車到東莞市購進毒品、安排韋萬勝將毒品從東莞市運送到山東省東營市的方式,先后四次從王銀輝(在逃)處購買冰毒792.3克,而后由車純海和韋華密在東營、淄博兩地販賣。案發后,查獲冰毒493.3克。
此外,被告人崔友軍明知車純海系毒販,遂介紹被告人孫錫悅從車純海處購買冰毒。2012年8月,被告人車純海、韋華密、崔友軍三人駕車到山東省桓臺縣,將27克冰毒販賣給被告人孫錫悅,后孫錫悅將其中的18克販賣給吸毒人員張強。另,2012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崔友軍容留被告人車純海、孫錫悅以及李春峰、宋磊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核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車純海、韋華密、韋萬勝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冰毒,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孫錫悅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崔友軍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居間介紹,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崔友軍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車純海提議販毒、負責出資,策劃運輸、販賣,在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韋華密和韋萬勝系從犯;崔友軍居間介紹車純海販賣毒品,系販賣毒品的共犯,鑒于其所起作用較小,依法應減輕處罰。車純海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所犯新罪與前罪數罪并罰。鑒于各被告人均吸食毒品,且大部分毒品被及時查獲,尚未流入社會,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據此,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車純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韋萬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韋華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崔友軍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崔友軍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孫錫悅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