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沙8月14日電 今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被告人肖春花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二審宣判,判處肖春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
肖春花與湯雄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2015年9月,湯雄和前妻楊艷所生之子湯某到長沙市與湯雄、肖春花共同生活。
2015年11月3日上午,肖春花經電話咨詢相關部門確認湯某不能過繼給湯雄之兄并得知自己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法律政策后,認為湯某的存在妨礙其生育二胎并影響親生女兒將來的生活,遂產生殺害湯某的念頭。
當天中午,肖春花帶湯某從所住星尚公寓B座4樓走樓梯到16樓天臺,尋找作案機會,因當時天臺有人,肖春花要湯某下午放學后再去天臺。
當日16時21分左右,湯某放學后乘電梯到公寓16樓天臺,肖春花于16時23分左右從家里坐電梯到樓頂,見湯某在攀爬圍墻玩耍,肖春花上前幫助湯某爬上天臺東南角南面的圍墻,當湯某身體俯臥到圍墻上時,肖春花用右手推湯某的腰部,致其墜樓身亡。2016年11月2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春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肖春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艷經濟損失人民幣26944.5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春花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艷均不服,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訴。
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在審理期間,肖春花的父親肖海明與湯某生母楊艷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肖海明代為賠償楊艷相關經濟損失,楊艷、湯雄及其父湯羅剛、母親陳國輝對肖春花出具諒解書,請求對肖春花從輕處罰。湖南高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