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中國傳統文化中,人們對于 ” 生老病死 ” 中 ” 死亡 ” 這一話題的態度通常都是避而不談。但由于涉及到過世后個人相關事宜、資產的處置,現在有不少老人也會選擇在生前就訂立遺囑,因此遺囑在粵語里也被形象地稱為 ” 身后紙 “。
在繼承權訴訟中,遺囑的效力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比如家住佛山南海的張生,近日就因為繼承奶奶遺產一事與其名義上的舅舅、姨媽們對簿公堂。
離奇:一夫兼有兩妻?
” 孫子 ” 緣何拿不到 ” 奶奶 ” 的股份
陳老太出生于上世紀 20 年代,是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某村人士。張生的母親郭某花(化名),是陳老太的養女。從法律的角度上說,陳老太就是張生的 ” 奶奶 “。
由于年代久遠,奶奶陳老太與爺爺郭某的具體結婚時間,現在已經無從考證了。張生唯一能知道的,就是 ” 建國前 ” 這個模糊的區間。兩人結婚后,因為陳老太一直沒有生育,后來夫妻收養了郭某花。
據張生稱,在解放前,爺爺郭某留下妻女二人,獨自去到廣州工作。沒過幾年,郭某在廣州認識了另一女子,并與其生育了 4 名子女,也就是張生告上法庭的郭某方(化名)等人。而據四人的戶籍資料顯示,四人均是廣州人。
張生反映,陳老太在得知丈夫有 ” 外遇 ” 后曾十分傷心,但由于兩人并沒有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因此也就不存在離婚一說。此后陳老太沒有再婚,與養女相依為命。郭某后來于 1995 年死亡。
2009 年,陳老太所在村的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固化股權,她以每股 1 元的條件取得該經濟社 30 萬余股。隨著村內的產業逐漸增多,加上其毗鄰廣州的優勢,該村有著成為下一個 ” 土豪村 ” 的潛力,其經濟聯合社的股份自然也就了 ” 香餑餑 “。
張生說,正因陳老太考慮到日后郭某方等人可能會爭奪上述股權,便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在律師事務所立下《遺囑》,將這些股份全部留給了孫子張生。2014 年 2 月,陳老太在家中死亡。其后,張生憑《遺囑》到經聯社辦理股權繼承手續時,遭到郭某方四姐弟的阻撓。由于四姐弟曾提出過訴訟,經濟聯合社決定將股份暫停發放。
2016 年 3 月,張生向南海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老太的股份由自己繼承。
爭議:遺囑是否具有效力?
法庭上,郭某方等四名已經五六十歲的老人們,給出另一個 ” 版本 ” 的故事。他們認為,父親并非 ” 始亂終棄 “,而是因為當時特殊的時代背景,父親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先后娶有兩房妻子,他們的母親就是其中一房。
” 雖是兩房人,但是她們在結婚初期與父親共同在當時的南海縣生活,并以姐妹相尊稱,常有生活往來關系融洽。” 四姐弟聲稱,郭某之所以后來遷往廣州,是因為家里貧困,需要出外打工。他們姐弟四人基本上每周都會從廣州回南海與陳老太一起居住,后來為使郭某花,即張生母親得到更好的生活條件,還于 1959 年 7 月將其遷入廣州。對陳老太,他們一直稱之為 ” 二嬸 “。甚至在四人結婚時,陳老太也以父母身份出席婚禮,每逢喜慶佳節都有聚會,張生所稱的 ” 幾十年兩人各自生活再無往來 ” 完全是捏造事實。
四人認為,張生無權繼承陳老太的遺產,這是因為,張生對陳老太有遺棄、不盡扶養義務的行為,甚至存在隱匿財產,符合我國繼承法中所規定的無權分得遺產的情況。
他們說,即使在父親去世后,他們還一如既往地照顧、探望陳老太,還會給予一定的物質及金錢幫助。相反地,張生一直將陳老太的所有積蓄都掌握支配,陳老太要用錢時只能哀求他。后來,張生還讓年邁的陳老太長期獨自居住,數周才見一次,根本沒有盡到親屬之間法定的扶養義務。而且訂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要求,故應判定該遺囑無效。他們的要求很 ” 簡單 “,就是陳老太所占份額的遺產,四人也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予以繼承。
對此,張生回應稱,當初自己母親搬到廣州后受盡了郭某等人的打罵,后來陳老太心疼女兒,才將其接回南海隨母生活。四人根本沒有照顧過陳老太,陳老太死亡后的身后事都是由自己一手操辦,四姐弟沒有參與,也沒有關心過。
一審:確認遺囑有效力
南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為涉案股份的原始股東為陳老太,則這些股份為其遺產。陳老太的父母、配偶均早于陳老太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養女郭某花。四姐弟為郭某和他人的子女,并非被繼承人陳老太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或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不是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雖然四姐弟稱與被繼承人常有生活往來、關系融洽,但該事實不能構成四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依據,也不能阻礙陳老太生前立下《遺囑》的法律效力。
另外,四姐弟認為張生存在不盡扶養義務,隱匿財產等行為,但提出的證據并不足以支撐,法院不予采納。鑒于此,南海法院于 2016 年 7 月作出一審判決,陳老太的股份由張生繼承。
終審:遺囑為真實意思表示
一審判決后,四姐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
四人上訴稱,涉案《遺囑》全部是打印內容,屬于代書遺囑,但該《遺囑》存在瑕疵(多處形式錯誤)。根據相關法律,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也應該簽名。但是,張生提交的《遺囑》既沒有見證人簽名也沒有代書人簽名。即使張生提交的《律師見證書》見證人也只有一人簽名,而律師事務所按規定不能作為見證人。
此外,結合陳老太的身體狀況,可以推斷涉案《遺囑》存在偽造的可能。陳老太患病多年,出現神志不清、腦萎縮、反應遲鈍等狀況,在立下所謂的《遺囑》不到一個月即入住 ICU 重癥監護區,可見涉案《遺囑》應屬無效遺囑。張生處理完陳老太的財產后,將患有重病的陳老太送入敬老院而不顧,陳老太因服藥不規則導致病情加重,虐待陳老太的張生應當喪失繼承權。為此,四人還向法院申請進行指紋鑒定。
而張生則反駁,訂立的遺囑是經過合法的律師見證程序,不存在遺囑無效情形。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遺囑》確為代書遺囑。雖然《遺囑》當頁僅有陳老太的簽名印章及所捺指印,但《遺囑》頁與《律師見證書》頁是一個整體,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遺囑材料,而在《律師見證書》頁有一名為律師以及一名為代書人的兩位自然人見證人簽名。因此,涉案《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并不存在四姐弟上訴所提的瑕疵問題。
法院還指出,《律師見證書》中清楚載明 ” 知悉遺囑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 “,同日制作《詢問筆錄》中,亦記載 ” 我意識清楚 …… 我已經詳盡了解遺囑的內容 …… 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此無異議 ” 等內容,陳老太均有簽名確認。據此,法院認為涉案《遺囑》是陳老太的個人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指紋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最終,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