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糾紛中訴訟請求具體的司法認定||福州律師推薦||江西南昌中院裁定劉某訴平發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裁判要旨
在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糾紛中,轉讓宗地面積和四至應當具體明確,宗地圖繪制應當規范,否則不符合訴訟請求具體的要求,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
2014年9月8日,被告南昌市平發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平發公司)與原告劉某等六人簽署一份《出售土地付定金的協議書》,約定:甲方(即被告平發公司)將位于灣里區盤壟路21號土地[土地證號:洪灣國有(2010)276號,宗地面積86畝]東面約26畝工業用地出售給乙方(劉某等六人),價格每畝35萬元,乙方預付60萬元作為購地定金,甲方收到定金后將相應位置的土地出售給乙方,面積以土地局測量為準。協議簽訂后,劉某等六人依約分別支付平發公司定金10萬元,但被告未依約交付土地,也未辦理過戶手續。劉某于2016年3月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將位于灣里區盤壟路21號東面約26畝工業用地中的大約4.96畝土地交付原告,并協助原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20萬元。
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訴訟請求應當具體明確,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應當明確宗地面積和四至,并提供合法機構作出的宗地圖和宗地界址坐標。原告提供的受讓土地分割圖系其自行制作,該分割圖上表明原告受讓面積為4.96畝左右,數字不確定;四至說明不明確不規范。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將位于灣里區盤壟路21號東面約26畝工業用地中的大約4.96畝土地交付原告,并協助原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沒有達到具體明確之要求,不符合民事起訴條件。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劉某的起訴。
劉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將位于灣里區盤壟路21號東面約26畝工業用地中的大約4.96畝土地交付原告”之訴訟請求是否具體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至于訴訟請求如何才能達到具體之標準,法律難以做到統一規定,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認定。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之要求有助于避免裁判之后糾紛的再次發生。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一般涉及一個或者多個相鄰土地使用權人的通行、用水等關系,如果地上存在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還涉及與相鄰土地使用權人的通風、采光、日照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等設施關系。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分割轉讓合同時,不將宗地面積以及宗地四至明確下來,極易在日后土地使用中引發新的糾紛。本案被告平發公司將86畝土地中的約26畝轉讓劉某等六人,由于宗地面積、四至不甚明確,假定法院對原告訴請予以支持,在日后的土地使用過程中,作為轉讓方的平發公司與作為受讓方的劉某等六人之間,以及受讓方的六人內部之間,土地使用過程中的相鄰關系糾紛均易產生,有悖于司法裁判定分止爭功能的本來含義。
2.在訴訟請求不明確情形下,當事人提出將宗地面積的測量及宗地四至確定授權于土地管理部門主張,勢必混淆司法與行政的關系,不利于糾紛的解決。本案原、被告在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合同中約定,面積以土地管理部門測定為準,如果司法確認該約定,客觀上產生的效果必然是將裁判生效后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土地測量的行政行為視為司法行為,混淆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行使范圍。并且,如果當事人對于土地管理部門測量結果不服,又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再次訴訟?這種情形極易浪費司法資源,增加當事人訴累,影響司法審判質效。
3.相關規定要求待分割轉讓的國有土地情況明確。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回復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于如何理解分割轉讓形式的請示》解釋,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以及土地使用權的分割轉讓,應當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在當事人申報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審批文件中,要求有委托測繪圖和規劃部門意見,同時還須繳納測量費用,由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合法機構進行測量、繪制分割圖,并符合整體規劃。本案當事人自行測量和繪制宗地圖,缺乏規范性與合法性。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僅沒有達到具體之要求,同時也未到達合法性之要求,因而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是正確的。
本案案號:(2016)贛0105民初88號,(2017)贛01民終822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法院?李智輝?徐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