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理解。
我國《婚姻法》并未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做出明確解釋。一般認為,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因婚姻關系所養育的子女,其中包括因婚前、婚外性行為、姘居、通奸及至被強奸后所生育的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經丈夫同意或者追認的人工受精生育的子女。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主要原因是生父母基于各種原因逃避自身的法律責任,而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文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明確的基礎上,而非婚生子女撫養糾紛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審理的焦點或者說難點往往集中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的認定中。
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如何認定。
因生母與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觀事實,一般無需經過認領就發生自然的母子女關系,所以在這里筆者主要討論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關系的認定。為了確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親屬法中往往都設有準正和認領制度。
(一)準正。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該制度始源于羅馬法,其立法價值在于將尊重正式婚姻與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連接。其主要形式有三種:1、僅以生父母結婚為準正的要件,如德國民法典第1719條規定:“生父與生母結婚者,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2、以生父母結婚和認領為準正的雙重要件,如日本民法典第789條規定:“經父認領的子女,因其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認領的子女,自認領之時起,取得婚生子女身份。”3、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的存在,使婚姻準正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一方當事人或者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國、法國等國家的民法典,均有此類規定。我國《婚姻法》雖未明確規定準正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也是認可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二)認領。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特別是生父確認其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如德國民法典第1723條規定:“認領須由生父申請,經監護法院宣告認領。”認領主要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自愿認領,即生父自愿承認該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愿意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二是強制認領,即生父不愿意認領時,子女、生母或其他請求權人,可通過訴訟程序強制確認子女的生父,使其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未有認領制度的相關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確有適用強制認領的案例存在,如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專門的血液鑒定部門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證據確鑿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孩子的生父對其認領并負擔子女出生以來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若無法或者生父不愿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可根據提出撫養費請求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出生醫學證明、手術風險告知書、病人入院告知書,生活照片,同居證明等,并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等法律中關于證據規則的規定綜合判斷。
三、非婚生子女通過親權確認后,其撫養訴求就有了明確的責任主體和法律依據。明確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準確理解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的認定標準和方法,我們才能更好的在審判實踐中依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非婚生子女撫養類案件作出公平,有效的裁判,才能更好的維護非婚生子女這類人群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陜西城固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