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員工被違法辭退?律師教你這么做
文 |?楊文戰
來源 |?楊律師說法的法律博客
但選擇后者的并不多,畢竟強扭的瓜不甜,即使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鬧矛盾到這種程度勞動者也沒必要非回公司工作。但是,法律上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并不代表最終法院和仲裁肯定判決繼續履行。
當碰到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訴到仲裁或法院,一般仲裁或法院是應該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但是,如果發現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應告知勞動者變更訴求為索要賠償,勞動者拒絕變更的,應駁回訴求,告知另行主張賠償。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到期終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
(4)勞動者原崗位對用人單位的正常業務開展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且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5)勞動者已入職新單位的;
(6)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送達復工通知,要求勞動者繼續工作,但勞動者拒絕的;
(7)其他明顯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
要特別注意一點:有些單位在辭退原職工后,找了其他人頂替其工作,并稱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如果用人單位僅以此為由進行抗辯,通常是不宜認定為“勞動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的。
其實,在楊律師看來,除非是一些所謂的“鐵飯碗”,碰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真沒必要選擇要求繼續履行。直接上來就違法解除的單位都是比較愣、比較傻的,聰明些的單位和上司,在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各種方法能讓員工覺得在單位呆不下去!真選擇繼續履行,等回到單位再被人用陰招對付了,到時可能不走受罪,自己走也沒賠償!
如果碰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要求什么樣的賠償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