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問題之爭【惟勝會 · 建設工程】||福州律師推薦
作者:王斯穎;來源:惟勝道律師事務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爭議??
根據最高院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于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下的第三級案由,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下又包括9類四級案由:
(1)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 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可以看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下的九類案由之一。因此,從文字理解來看,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所指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為四級案由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八類案由仍屬一般的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協議約定地法院管轄。
但有觀點認為,應對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擴大解釋,將該條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對所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均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
?最高院意見
在最高院法官高民智《關于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刊載于《人民法院報》2015年8月27日一期第5版)一文中,高民智法官提到了關于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實務界所引起的爭論,并寫道:“我們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具體為:(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擬通過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該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
可以看出,最高院目前的司法態度傾向于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三級案由下的第(3)-(9)類四級案由均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但不包含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及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各地法院觀點
2015年4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下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例會會議紀要》的通知中的第一個問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轄問題”中提到:“對建設工程承包、轉包、分包、掛靠等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合同糾紛,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均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裝修裝飾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亦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甘民轄終34號民事裁定書以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黔民轄終13號民事裁定書中均認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亦不應作狹義理解,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訴案件案由雖然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但因建設工程而引起的糾紛,且涉案工程已經實際施工,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亦方便當事人訴訟。
從各省法院對該問題的認識上來看,也與高民智法官在文章中表達的觀點類似。
?結 語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因此,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一般性原則是只適用于因不動產引起的物權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從本質上來說不屬物權糾紛,屬基于不動產而引起的一般債權糾紛,但是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突破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一般性原則,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也規定對其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主要是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案件審理與執行。
按照此邏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也不排除會涉及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問題。
因此,對以上類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也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有利于更多糾紛的有效解決。期待最高院早日發布對這一問題的司法解釋,定紛止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