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書面合同,就可以賴賬? 海淀法院:可依據工作郵件認定合同有效||福州律師推薦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因拖欠服務費一直未付,某傳媒公司將某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網絡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務款,并賠償公司合理支出的115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某傳媒公司訴稱,公司和網絡公司于2015年1至6月間經郵件、電話溝通后確定為網絡公司提供媒體曝光的宣傳服務。迄今為止,網絡公司僅向傳媒公司支付了服務費62400元,拖欠的服務款158700元。
某網絡公司辯稱,公司與傳媒公司之間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從鄧某與傳媒公司總經理周某的往來郵件可以看出,兩人在商定交易條件特別是報價時,并無第三人參與,鄧某作為網絡公司的普通員工(現已離職),無權代表網絡公司與傳媒公司簽訂合同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諾,該傳媒公司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網絡公司授權鄧某簽訂包括電子郵件形式在內的推廣合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根據經過公證的公證書內容以及雙方當事人認可的郵件往來內容可知,網絡公司為推廣項目,委托傳媒公司進行媒體曝光,合作形式為網絡公司相關人員定期將稿件素材發送至傳媒公司周某郵箱內,由周某整理后聯系媒體進行曝光宣傳。網絡公司雖主張相關人員的行為沒有公司授權,但該主張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網絡公司認可與周某進行郵件往來溝通的相關人員均為其公司員工,故上述人員在其在職期間所從事的與其職務相關的行為能夠代表網絡公司,屬于職務經營活動,相關的民事責任應由網絡公司承擔。
網絡公司與傳媒公司雖未簽訂書面的服務合同,但根據雙方工作人員之間的郵件往來內容,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于媒體發稿服務的內容與價款已達成口頭約定,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為合法有效。
最后,法院判決網絡公司給付傳媒公司服務費人民幣158700元及公證費1500元。
(倪??筠)
■法官提醒■
信息時代數據傳播的特點決定了,為減少交易成本、方便交易流程,絕大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都不再簽訂書面的合同或協議,而是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即時就交易細節進行磋商。于是,在最大程度地便捷了交易雙方的同時,也為交易本身留下了風險,因為一旦產生糾紛,很多關鍵性的事實問題將存在舉證方面的困難,本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合作愉快的時候,雙方你來我往,交易進程極為順暢;一旦公司層面出現變故,對先前個人所從事的相關行為予以否認,那么提供服務一方要證明該個人行為系職務行為則變得非常困難。因此,在此建議交易雙方,在充分享受數字時代提供的交易便捷的同時,亦應充分考慮此種交易流程可能帶來的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