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結婚登記時一方未親自到場,能否以此為由主張婚姻無效?||福州律師提示
【問】結婚登記時男方未到場卻通過熟人關系領取了結婚證,雙方在當地舉行了婚禮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方意外死亡,其母親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能否得到支持?
【答】結婚登記時一方未親自到場雖然影響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結婚是否屬于自愿的審查,但要求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只能說是結婚登記的程序條件之一。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登記時不違反婚姻的實質要件,僅是一方未到場,隨后雙方還舉行了結婚儀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認定男方系非自愿結婚。
雖然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但由于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不嚴,當事人未親自到場也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并不少見。
對一方未到場究竟應如何處理,并沒有明文規定。要求雙方親自到場只能說是結婚登記的程序條件之一,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即便雙方親自到場,也不能進行結婚登記。
如果登記結婚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而當事人雙方完全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且在一起實際共同生活,就不能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輕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則將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定。
作為一種既存的社會關系,“婚姻”已形成事實,并以此為基礎向社會輻射出各種關系,簡單地否認這種身份關系的存在,必然會對家庭及社會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當事人未親自到場卻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問題首先出在婚姻登記人員身上,加強登記人員的管理,強化登記人員的責任,盡量避免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比單純的宣告婚姻無效來懲罰當事人更為有益。
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首先審查雙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如果沒有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僅是婚姻登記時一方沒有到場,實際上雙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
執筆人:本書研究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7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