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案例: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時,不能僅因合同當事人一方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而當然認定合同無效||福州合同律師推薦
本案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一期
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合同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選擇是否行使介入權: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則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權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仍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另行解決。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時,不能僅因合同當事人一方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而當然認定合同無效。此時,仍應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判斷,以保護合同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約定本身不屬于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實施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并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5)民申字第95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牡丹江路1508號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秀,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平,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昱,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海路3288號4幢3G06室。
法定代表人:文杰,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鋼翼公司)為與被申請人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路潤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閩民終字第6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結。
鋼翼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購銷合同》的買方主體是上海興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盟公司),一審、二審將閩路潤公司作為《購銷合同》買方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1.?閩路潤公司一審提供的閩路潤公司公證送達給鋼翼公司的《公證書》以及興盟公司發給閩路潤公司的《函》表明,興盟公司以實際行動行使委托人介入權,確認自己是《購銷合同》的買方主體,《購銷合同》約束的合同主體為興盟公司與鋼翼公司。2.?鋼翼公司在一審、二審的陳述、抗辯表明,鋼翼公司認可興盟公司為《購銷合同》的買方主體,并認同閩路潤公司的受托人地位。鋼翼公司在一審、二審時均明確抗辯,閩路潤公司僅僅是興盟公司的受托人,并反對興盟公司將《購銷合同》的“債權”轉讓給閩路潤公司;因此,《購銷合同》買方主體始終是興盟公司,而不是閩路潤公司。3.?雖然興盟公司與閩路潤公司達成《購銷合同》項下“債權”的轉讓,但不構成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購銷合同》的買方主體始終是興盟公司。(二)《購銷合同》是李強實施合同詐騙的手段,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該合同屬無效合同。一審、二審把《購銷合同》與李強詐騙行為割裂開來,認定合法有效,適用法律錯誤。(三)一審、二審支持閩路潤公司解除合同及貨款返還請求是錯誤的。1.?閩路潤公司并未概括受讓《購銷合同》的權利義務,無權解除《購銷合同》,且《購銷合同》無效,也不存在解除問題,閩路潤公司建立在合同解除基礎上的貨款返還請求不能成立。2.?鋼翼公司對興盟公司不負有返還貨款義務,該效力及于閩路潤公司。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等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根據鋼翼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是閩路潤公司是否是《購銷合同》的主體;二是《購銷合同》是否因李強構成犯罪而無效;三是閩路潤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購銷合同》并要求鋼翼公司返還貨款。
一、關于閩路潤公司是否是《購銷合同》的主體?
本案所涉《購銷合同》是閩路潤公司基于興盟公司的委托以自己名義與鋼翼公司訂立的。鋼翼公司認為,根據閩路潤公司向鋼翼公司送達的《公證書》以及興盟公司發給閩路潤公司的《函》,興盟公司已經行使了介入權,《購銷合同》應直接約束委托人興盟公司,閩路潤公司作為受托人不再是合同主體。
本案所涉的《購銷合同》是閩路潤公司基于興盟公司的委托與鋼翼公司訂立,現尚無證據證明鋼翼公司在與閩路潤公司訂立合同時明知閩路潤公司是基于興盟公司的委托與其訂立的合同,故不能依據《合同法》第402條認定該合同直接約束興盟公司。關于委托人的介入權,《合同法》第403條第1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根據該規定,隱名代理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權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委托人行使介入權,則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委托人代替受托人成為合同主體,受托人不能行使合同權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權的,則合同仍約束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合同權利。鋼翼公司認為,據興盟公司送達給閩路潤公司的《函》,興盟公司同意將《購銷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給閩路潤公司,由閩路潤公司向鋼翼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故閩路潤公司所行使的權利,是基于興盟公司的債權讓與產生的,閩路潤公司行使的是興盟公司的權利,應視為興盟公司行使了介入權,《購銷合同》應該直接約束興盟公司,閩路潤公司不再作為合同主體。根據一審、二審查明事實,在閩路潤公司向鋼翼公司主張權利之前,興盟公司并未向鋼翼公司主張權利,故不能認為興盟公司已經行使介入權。既然興盟公司沒有行使介入權,則不是《購銷合同》的主體,不享有《購銷合同》項下的權利,無權將基于《購銷合同》產生的債權進行轉讓,故興盟公司與閩路潤公司之間所謂的債權轉讓無法實際發生。興盟公司發給閩路潤公司的《函》,從合同解釋角度可認定為,興盟公司承諾放棄介入權,由閩路潤公司行使《購銷合同》項下的權利,該函件并不影響閩路潤公司作為《購銷合同》的主體地位。綜上,閩路潤公司雖是基于興盟公司的委托與鋼翼公司訂立合同,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興盟公司披露第三人鋼翼公司,但并沒有證據表明興盟公司行使了介入權,故閩路潤公司仍是《購銷合同》的主體。鋼翼公司認為閩路潤公司不是《購銷合同》主體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二、《購銷合同》是否因李強構成犯罪而無效?
鋼翼公司主張,李強利用興盟公司委托閩路潤公司向鋼翼公司采購鋼材,又通過鋼翼公司再向其實際控制的鐵申公司采購鋼材,最終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閩路潤公司與鋼翼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是一種犯罪手段,并無真實的商業交易動機和目的,應認定無效。
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李強合同詐騙案的(2012)滬二中初字第120號刑事判決書,李強以興盟公司的名義委托閩路潤公司采購鋼材,閩路潤公司根據李強的指定向鋼翼公司購買鋼材,李強行賄鋼翼公司業務經理,使得鋼翼公司向其控制的鐵申公司購貨,并偽造閩路潤公司公章簽訂擔保合同,閩路潤公司、鋼翼公司均已支付相應貨款,李強通過鐵申公司收取鋼翼公司支付的購貨款后未交付貨物。以上事實只是認定李強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實施犯罪行為,但并沒有證據表明閩路潤公司明知或參與李強的犯罪行為。鋼翼公司在一二審中曾主張,鋼翼公司是根據閩路潤公司的指定向鐵申公司購貨,但其所提交的關于閩路潤公司指定鐵申公司的《補充協議》上的閩路潤公司的印文與閩路潤公司的印章經鑒定并不一致。而據(2012)滬二中初字第12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鋼翼公司之所以向李強控制的鐵申公司購買鋼材,是因李強賄賂了鋼翼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沒有證據證明閩路潤公司明知或者參與李強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閩路潤公司與鋼翼公司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效力不受李強犯罪行為的影響。鋼翼公司關于《購銷合同》因李強構成犯罪而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三、閩路潤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購銷合同》并要求鋼翼公司返還貨款?
鋼翼公司認為,閩路潤公司并未實際概括受讓興盟公司在《購銷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不是《購銷合同》主體,且《購銷合同》無效,閩路潤公司無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貨款。本院認為,閩路潤公司與鋼翼公司所訂立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閩路潤公司雖是基于興盟公司的委托與鋼翼公司訂立《購銷合同》,但其是以自己的名義與鋼翼公司訂立的合同,在興盟公司并沒有行使介入權的情況下,閩路潤公司仍是《購銷合同》的主體,有權行使《購銷合同》項下的權利。因此,在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閩路潤公司有權解除《購銷合同》,并要求鋼翼公司返還貨款。
綜上,鋼翼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王富博
審???判???員???朱海年
代理審判員???林海權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陸???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