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購房假離婚 法律風險有點大||福州房產律師推薦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張曉玲
部分人為了獲取購買首套房的資格選擇與配偶假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方式某種程度上看似成本低又快捷,實則隱患眾多。隨著北京房價新一輪的上漲,“3·17樓市新政”規定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申請人,商貸和公積金貸款均按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讓我們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兩起真實案件為例,看看假離婚有哪些真風險。
????買了新房不復婚??前妻訴求無證據
????2016年11月底,王女士和其丈夫李先生想換大房子,計劃在北京通州區購買第二套房,但由于積蓄有限,為節省開支,二人協商后決定假離婚。隨后雙方帶著擬好的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協議約定除共有的60平方米房子歸王女士所有外,其余財產如小客車、存款、股票等均歸李先生所有。后李先生以自己的名義在通州區購買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卻并未與王女士復婚,不久之后與年輕的劉女士結婚。王女士盛怒之下將前夫告上法庭,以離婚不是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無效為由要求分割李先生120平方米房產及小客車、存款、股票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自愿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解除;離婚時達成的離婚協議,雙方對財產處分約定內容真實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庭審中王女士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故法院依法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間所謂的“假離婚”常指夫妻雙方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求,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并且約定在目的達到后再辦理復婚手續的行為。“假離婚”并不是法律術語,只要雙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就視為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本案中王女士與李先生在民政局自愿辦理離婚手續,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不能以離婚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為由主張離婚協議無效。關于雙方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效力問題,因離婚協議涉及感情、妥協等各方面因素,雙方達成一致后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下并且在離婚后一年內起訴才可能獲得支持。本案離婚協議中對財產進行了協議處分,而庭審過程中王女士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簽署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李先生所購房產屬于離婚后購買的財產,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份額,故王女士無法分割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所以”假離婚”中一旦一方變了心,法律上能夠提供的救濟途徑較少。
為購學區房假離婚
賠了夫人又賠房子
劉先生欲購買通州區的學區房,但沒有該區的購房資格,遂決定與妻子鄒女士“假離婚”,再與有資格購房的姚女士(鄒女士表妹)結婚。再婚前劉先生專門與姚女士簽訂書面協議書,約定雙方結婚非自愿,目的僅為購房和子女就學。劉先生購房后準備與姚女士離婚時,姚女士卻因通州區限購政策出臺失去購買首套房資格而要求涉案房屋所有權,否則不同意離婚。劉先生無奈將姚女士訴上法庭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劉先生稱雙方不是自愿結婚,認為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涉案房屋為其一人購買應歸其所有,并拿出書面協議、付款憑證佐證;而姚女士稱二人是自愿結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分割。法庭主持調解工作中向雙方釋明,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并自愿登記結婚的,則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因雙方所購買的房產涉及購買資格問題,房子歸姚女士所有更為合理,但姚女士應支付劉先生所付相應的對價。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涉案房屋歸姚女士所有,由其支付劉先生所付房款。
■法官說法
本案中劉先生想通過假結婚的方式來規避國家政策,購買本沒有資格購買的房屋。本案涉及問題有兩個:一是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書是否具有對抗登記婚姻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人自愿登記結婚,即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關系,結婚目的和動機對婚姻效力沒有實質影響。二是法院處理涉案房屋歸屬問題的傾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常與政策導向一致,該案中劉先生沒有在本區購買房屋的資格,故房屋歸姚女士所有更為合理,但是姚女士應支付劉先生所付的價款。
■司法觀察
假離婚不是政策避風港
人們選擇“假離婚”這種方式規避國家政策,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風險:一是感情破裂風險;二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風險;三是引起子女撫養權糾紛的風險。
俗話說,夫妻同心,其利斷金。實踐中常有夫妻雙方達成書面復婚協議,約定達到某一目的后雙方必須復婚。若一方不同意復婚,另一方以該項約定抗辯并不能達到強迫其復婚的效力。因為婚姻關系解除是雙方自愿解除雙方之間的人身關系,若強迫一方復婚,與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相悖,故該協議約定沒有法律約束力。其次,還有申請撤銷離婚證的,“假離婚”成真后一方不愿復婚,另一方向民政部門或法院申請撤銷該離婚證。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婚姻登記和收回離婚證,故申請民政局撤銷離婚證無法律依據。解除婚姻關系是解除雙方之間人身關系的行為,具有較強的不可逆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愿登記離婚,則該項訴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假離婚”時因很多人認為是假的,故對財產處分問題并未認真加以考慮,主要表現為:一是離婚時未對財產做處分,離婚后一方可能到法院進行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另一方可能因沒有預期準備而陷入被動,使得訴訟結果對自己不利。二是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作出明顯對一方不利的約定,以離婚協議方式處分財產因一方不是出于真實意思表示,事后向法院起訴尋求救濟較難獲得支持。三是“假離婚”往往不會對子女撫養及撫養費的問題有較多考慮,可能導致真離婚后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