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沙龍]共享單車二維碼置換、虐待、上鎖等行為的責任與治理||福州刑事律師推薦
事件背景
2017年3月1日,北京昌平區一男子因涉嫌盜竊5輛共享單車被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月26日,在成都三圣鄉一家農家樂旁邊的小溝里,10余輛共享單車因“搶生意”而被人蓄意點火燒毀。此前2月22日下午,某醫院門口,下班的兩名女護士剛要打開被自己私自上了鎖的小黃車,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個正著,兩名女護士承認私自占用ofo共享單車。
近期,關于毀損、私自占用共享單車的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還出現貼二維碼詐騙使用者的極端案例。這些事件的發生,迅速引爆了社會對于破壞共享單車法律責任的關注。3月2日,檢察日報理論部聯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組織召開“‘虐待’共享單車:責任與治理”法律研討會,探討了目前涉及共享單車的毀損、上鎖專用、貼二維碼詐騙和競爭性破壞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治理。
實務問題
目前“虐待”共享單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四種:毀損、上鎖專用、貼二維碼詐騙、競爭性破壞,如何評價這四種行為,其各自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專家解析
一、上鎖專用是否構成盜竊罪?
曲新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對共享單車私自上鎖,就實現了對共享單車的排他性支配和占有,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財產的占有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共享單車所有權的最終侵犯,因為共享單車有專門的定位和電子鎖系統,共享單車運營公司隨時可以知道共享單車的位置,能夠通過專員的自救性管理行為最終恢復其占有權及占有狀態。因此,對共享單車私自上鎖,只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意義上的“盜竊”行為,而非刑法意義上的“盜竊”行為。這種對共享單車的排他性占有,比傳統普通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要輕,很難當作盜竊罪處理。
林維(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校長):按照我們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偷開他人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按照同樣的精神,偷開共享單車,導致車輛丟失的,是否成立盜竊罪?共享單車和傳統的運營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完全預見到并且也允許使用者將共享單車放置于一定的場所,所有人負有發現的義務,而使用者并不具備歸還的義務,因此前述司法解釋的這一精神顯然并不適宜應用在共享單車的案例中。不過,采取破壞的手段,導致所有人無法定位單車,因此不能發現單車的,仍然有可能認定為導致車輛丟失的,因此可能成立盜竊罪。
李曉明(蘇州大學教授):除了盜竊罪外,對共享單車私自上鎖專用的,根據不同情形,可能還涉嫌兩個罪名,一是破壞生產經營罪,二是尋釁滋事罪。
雖然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但隨著社會發展,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可以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經營的私自上鎖專用行為,和破壞生產經營罪存在一定的關聯性。
還有一個罪名是尋釁滋事罪,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有四種,其中之一就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如果拿了大量的鎖把共享單車都鎖住,雖然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但無疑涉嫌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李存海(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上鎖專用,其實就是一種非法占有。如果要對此行為進行犯罪化處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另外,要著重考慮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是什么。目前看來,上鎖專用大概有兩種原因,一是怕用車的時候找不到車,二是部分車輛沒有及時維修,導致使用不方便。上鎖專用問題的解決,更多的要依靠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自身,通過擴大投放量、改善維修保養水平、制定違約處理合約等方式解決。這樣,出現上鎖專用的幾率就會大幅下降。
溫新明(北京華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對共享單車上鎖專用,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應該很低。如果情況確實如此,那么就更應該通過市場方式去解決。一是完善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與使用人之間的合約,特別是明確違規使用共享單車的違約責任;二是共享單車運營公司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改善客戶體驗。因為大部分消費者是遵守合同關系的。三是政府要配合共享單車這一新生事物發展需要,給予更多的扶持和指導。
二、貼二維碼詐騙,是普通詐騙還是網絡詐騙?
曲新久:在共享單車上貼二維碼詐騙的,就是一種詐騙行為。按照電信網絡詐騙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達到5000個的數量標準,就可以依據電信詐騙犯罪立案查處。但是,這種詐騙行為通常因為存在查清事實困難、證據不易掌握等原因,不太容易定罪,當然也不完全排除定罪情況的出現。
目前,網絡詐騙比較多,只要有涉及互聯網的新生事物出現,大都會有不法行為伴隨而生,隨著法律的約束以及治理,這種現象會越來越少。應該說,在共享單車上貼二維碼詐騙,是基于共享單車這種新興產業短時間內出現的一種違法現象,這種現象隨著大家對共享單車的了解,就會很快消失。共享單車的付款大都通過App直接付款,一般不會通過掃碼實現,所以二維碼詐騙不是未來破壞共享單車經濟的主要問題。
李曉明:貼二維碼詐騙,可以按照詐騙行為處理,至于該詐騙是不是構成犯罪,那就看其行為是否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當然,也完全可以與網絡詐騙聯系到一起,按照網絡詐騙犯罪的特別規定處理。除此之外,破壞共享單車原有二維碼的,可能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共享單車上的二維碼,如同車間廠房的機器設備一樣,都是生產經營環節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方惠:貼二維碼詐騙,依據詐騙罪處理沒有問題。一是根據關于網絡詐騙犯罪的司法解釋,貼5000個標簽就應該達到了入罪門檻,也就是說,如果貼了5000個二維碼,就涉嫌網絡詐騙犯罪;二是貼二維碼詐騙了被害人的錢財,只要達到普通詐騙罪的入罪標準,就可以直接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三、競爭性破壞
曲新久:像成都三圣鄉發生的事件這樣,為了搶生意,蓄意焚燒十余輛共享單車,如果達到了5000元的刑事立案標準,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沒問題。即使沒有達到5000元的刑事立案標準,但考慮到共享經濟的特點,以及集中焚燒這么多車的主觀惡劣程度,也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一般的破壞,如破壞剎車之類的,因毀損的價值不大,還是要依靠治安管理處罰,給予行政拘留或者罰款處理。
李曉明:無論是普通人毀損共享單車,還是同業經營者出于不正當競爭目的毀損共享單車,都可以根據毀損結果,確定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溫新明:對于毀損共享單車的行為,我整體傾向于以市場方式解決問題。但是,對于競爭性破壞行為,即同業經營者之間,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故意毀損、隱藏其他經營者的共享單車,進而影響或破壞其經營秩序的,只要情節嚴重,也可以依據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毀損行為:計算損失的標準是“單車”還是“共享”
曲新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共享經濟是未來經濟發展的一個方向,共享單車其實就是共享經濟的一次試水。今天與共享單車有關的諸多問題,都是以后共享經濟發展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今天討論共享單車問題,確實具有前瞻性和重要意義。就毀損共享單車而言,要把握幾點認識:一是分析和處理共享單車問題,需要考慮共享經濟的大背景。二是共享單車的價值一般要高于普通單車,因為其存在密碼鎖、定位系統、后臺管理和運營成本等,這些費用需要分攤計算到每一輛共享單車之中。當然,目前看來,一輛共享單車的價值不會超過5000元,毀損一輛共享單車,一般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還得依靠治安管理處罰去處理,如行政拘留、罰款等。三是對于毀損共享單車的行為,應以教育、引導的方式為主,同時輔以必要的治安管理處罰。對于個別性質惡劣、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或者多次毀損的行為,可以考慮依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
李曉明(蘇州大學教授):目前,共享單車存在兩個普遍性:一方面,隨著城市現代化、城鄉一體化以及公共設施的健全與發展,共享單車越來越普遍化,無論是大城市,還是小城鎮,共享單車正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條件,包括文化價值觀念、思維方式、監督管理、誠信建設、配套設施等一系列“軟硬件”,尚不能適應共享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此導致像亂停亂放、私自上鎖、損壞、丟棄、藏匿乃至銷毀共享單車的“亂象”普遍存在。這也是正確處理共享單車問題需要了解的現實背景。
要判斷毀損共享單車的行為性質,首先需要評估共享單車的價值。共享單車肯定不同于普通家庭購買的自行車,關于這一點,我認同曲新久教授的觀點。在此,就計算共享單車的價值,再補充兩點:一是要把共享單車本身具備的特殊設施,如電子鎖、定位系統和停放設施的價值計算在內;二是要把運營平臺的人員工資等管理成本合并計算,再分攤到每一輛共享單車上。按照這樣的方法計算,毀損共享單車的,也存在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風險。
林維(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校長):共享經濟發展過程中發生的這些問題,帶來一些新的法律上的困惑,不過有些回到行為的本質,還是可以依據傳統的法律理論解決問題。關于共享單車的價值計算,最好還是圍繞共享單車本身的價值來討論相關的財產犯罪數額,不應過多地考慮共享單車共享過程中公司的其他投入。實際上,就盈利模式而言,現在的共享單車模式未必是一個能夠實際營利的行為,更多的可能仍然是吸引風投的一種模式,因此,前期的投入恐怕會是很大的,不僅僅是共享單車作為財物本身的投入,共享單車整個的技術投入、運營成本等都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僅僅依靠共享單車低廉的租賃費似乎難以實現盈利。作為財產罪處理,如果將這些運營成本分攤到每一輛共享單車價值當中,共享單車的價值將是一個大數字。事實上,每個公司的運營成本是完全不同的,而單車本身的價值卻是基本能夠確定的,如果按照不同公司不同運營成本來計算財產數額的話,對于個案中的被告人也是不公平的。
李存海(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毀損共享單車,從法律性質上講,可以依據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追究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到盜竊罪。這需要區分情況,不可一概而論。從目前的情況看,毀損共享單車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純粹的破壞,包括競爭性的破壞,這種行為可以直接被認定為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還有一種就是盜取共享單車的相關零部件,包括定位系統、電子鎖等,這種行為就是盜竊。
在實際操作中,被毀損的共享單車的價值或被盜取的零部件的價值,需要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并據此決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方惠(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實際上,毀損共享單車的行為,可能涉及到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和盜竊罪等。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有幾種情況,包括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或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等。毀損共享單車的價值或者行為如果達到了以上三條的其中一條,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毀損共享單車也有可能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毀損行為對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很大的破壞,在法律上認定本罪并沒有障礙。
此外,共享單車是公司財物,公司對共享單車具有所有權,如果盜走車輛,并且拆掉了車輛的定位系統以及鎖具,對車輛有了完全的控制權,就排除了所有權人對車輛的控制,于此情形就涉嫌盜竊犯罪。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把車輛的零部件拆下來賣掉,數額累計達到一定程度時,也可能構成盜竊罪。
溫新明(北京華策律師事務所主任):毀損共享單車的客觀行為應該和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結合起來,綜合評價這種行為到底違反了什么法律規定。不過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我傾向于用市場的規則來解決這種問題。每個市場主體應該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違反了這些義務,首先應該交由市場的規則處理,由行為人承擔違約或侵權的民事責任。當然,毀損共享單車的價值達到一定數額,或者情節惡劣的,就可以由刑法給予制裁,這體現了刑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
劉克江(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主任):競爭性的破壞肯定要受到處罰,但是為什么會出現競爭性的破壞呢?這就體現了新舊事物總是伴隨著沖突出現,也可以說是新生事物的出現影響了舊事物的利益。共享單車在一定程度上對于舊的交通出行方式形成了沖擊,所以屢遭競爭性破壞。從法律上來說,競爭性破壞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行為達到了一定的程度肯定要負法律責任,包括破壞生產經營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轉載自刑事參閱微信公眾號;來源:《檢察日報》,刑事實務,內容重新編輯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