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遺產被轉讓后,繼承人是否有權追回||福州家事繼承律師推薦
【問】張某之母死亡后,其遺產(房屋)未作分割,由張父繼續居住。兩年以后,張父再婚,與其妻趙某仍在此共同生活。張某留學在外,聞知其父病逝的消息回國后發現,趙某已經將張父名下的房產轉讓給齊某。張某是否可以起訴趙某和齊某,追回原屬于其父母的房產。
【答】涉案房屋登記在張父的名下,本為張某之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之母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均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但由于當時張某尚在校就讀,未婚,故沒有單獨的住房要求,亦沒有對屬于張某之母的遺產進行分割。后張某出國留學。
張父死亡后,其再婚妻子趙某利用掌握在手的張父的名章和未交回公安機關的張父的身份證,將張父名下的房屋出售給齊某。
依照我國繼承法之規定,張父死亡后,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妻趙某和兒子張某。但涉案房屋并非全部為張父的遺產,其中應該將張某之母死亡后由張父和張某繼承的遺產析出,即整個房屋的二分之一為張某之母的遺產,另外二分之一為張父的財產。
張母遺產中二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為張父繼承,另外二分之一為張某所有。張父死亡后,其遺產范圍是整個房屋的二分之一加上其從張某之母的遺產中繼承的二分之一。
趙某雖然與張父結婚,但該房屋系張父的婚前財產,因此其并非共有人。在張父死亡后其作為張父的配偶有權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張父遺產的二分之一。
趙某擅自處分張父名下的全部房屋,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和繼承權,張某無疑有權以趙某和齊某為被告訴請追回自己應從父母遺產中應繼承份額的房產。
至于張某是否能夠通過訴訟最終從齊某處追回房產,則取決于齊某在購買趙某所售張父名下房產時是否屬于善意取得,即其購房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已經進行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支付了對價,并且不了解趙某售房時張父已經死亡,不可能出具委托手續,趙某亦沒有涉案房屋的全部產權。
如果齊某屬于善意取得,則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人民法院不會判決齊某向張某返還涉案房屋。張某獲得救濟的途徑只能是請求趙某返還其應繼承份額的房價款并要求趙某賠償其財產權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齊某不屬于善意取得或者所購房屋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則張某的訴訟請求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執筆人:本書研究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5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