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辯律師推薦||介紹精神病人賣淫,為什么不是介紹賣淫罪?
本案中,對趙某與精神病人錢某發生性關系這一行為定性為強奸并無異議,但對趙某介紹錢某與孫某進行嫖宿這一行為的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將患有精神病的錢某提供給他人嫖宿,應構成介紹賣淫罪。理由是:主觀上趙某具有介紹錢某賣淫的故意,客觀上趙某為孫某與錢某發生性關系牽線搭橋,起到了居間撮合作用,使得雙方的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人賣淫的,仍應當以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將錢某介紹給孫某嫖宿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錢某作為無性防衛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不具有自主表達性意識的能力,更無法就賣淫事宜與他人進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因此趙某就不存在居間介紹、溝通撮合的性質,錢某只是被告人趙某用來介紹給孫某嫖宿并予以牟利的,而介紹嫖宿在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被規定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這一行為應構成強奸罪。趙某在明知錢某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隱瞞事實,將錢某提供給孫某嫖宿,侵犯了錢某的性權利,應構成強奸罪。
對于以上三種,本人傾向同意第三種意見,趙某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間接正犯的特征,應以強奸罪定性。
間接正犯又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不親自實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達成犯罪的目的。其特征是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的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的實現。主觀上,間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被利用者沒有責任能力或者沒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過被利用者的行為達到其所預想的犯罪結果。客觀上,間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為,即行為人不是親手犯罪,而是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作為犯罪工具而實施犯罪。
就本案而言,趙某構成強奸罪。首先,趙某具有侵害錢某性自由的故意。錢某系無性防衛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不具有自由表達性意識的意志能力和行為能力,趙某在明知錢某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將其提供給孫某嫖宿,就是無視錢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具有直接侵害錢某性權利的故意。其次,趙某主觀目的具有雙重性。本案表面形式上看,趙某好像只具有牟利的目的,不具有強奸錢某的犯罪目的,但事實上為了實現這一牟利目的,其介紹嫖宿的行為必然同時具有將錢某提供給孫某奸淫的目的,這一使被害人錢某受人性侵害的犯罪目的隱藏于其介紹孫某嫖宿而牟利的目的之后,但仍然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是一種直接故意。再次,趙某具有利用他人實施犯罪的手段。趙某在實施將受害人錢某介紹給孫某嫖宿的行為時,刻意隱瞞錢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實,利用孫某的不知情,以嫖宿形式侵害了錢某的不可侵犯的性權利。最后,趙某的行為性質具有復合性。趙某介紹孫某嫖宿錢某,基于錢某特定的身體以及智力等狀況,該行為既具有介紹嫖宿的性質,同時又具有違背婦女意志讓他人實施奸淫的性質。
綜上,趙某雖未親手實施強奸犯罪,但其利用孫某的不知情以及錢某無性防衛能力這一特殊情況,以將錢某提供給孫某嫖宿的形式實施了侵害錢某性權利的行為,趙某介紹嫖宿的行為后果與其親手實施強奸的危害后果并無任何差異,趙某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間接正犯的特征。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趙某介紹嫖宿行為亦被認定為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