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商品功能與宣傳信息不符 蘇寧云商構成欺詐被判3倍賠償||福州維權律師推薦閱讀
本報訊??認為北京蘇寧云商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蘇寧自營”商品存在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一消費者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3倍賠償。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北京蘇寧云商公司退還消費者靳先生1398元貨款并賠償4198元,靳先生退還所購貨品。
2015年9月,靳先生花了1398元通過蘇寧易購網下單購買了兩臺惠普噴墨無線打印一體機,北京蘇寧云商公司向靳先生開具了發票。收貨后,靳先生發現所購打印機并無激光式傳真、無邊距無線照片打印功能,遂向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蘇寧易購網存在虛假宣傳。2016年3月,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京蘇寧易購公司作出警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后靳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就上述情況向蘇寧易購客服進行了投訴,蘇寧雖然修改了網絡參數并承認之前網頁有誤,但拒絕賠償。故請求判令北京蘇寧云商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3倍貨款。北京蘇寧公司辯稱,公司的銷售行為不構成欺詐,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不同意靳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中,靳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網絡購物截圖及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京蘇寧易購公司做出的當場處罰決定書,主張北京蘇寧云商公司在蘇寧易購網上提供了虛假的參數信息,誤導自己購買了商品。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靳先生的訴訟請求。
靳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二審庭審中,靳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南京蘇寧易購公司、蘇寧云商集團公司、江蘇蘇寧易購公司、北京蘇寧云商公司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工商登記信息,證明上述4家企業存在關聯關系。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靳先生系在蘇寧易購網站上選擇“蘇寧自營”商品下單購買的涉案打印機,北京蘇寧云商公司向其交付打印機、開具發票。在這種網上購物交易中,銷售者的銷售行為具有不同于傳統實體店銷售的顯著特征。根據案件已查明的事實,“蘇寧自營”商品由蘇寧云商集團公司或其關聯公司銷售,具體銷售方以銷售發票記載的開票主體為準,而發布“蘇寧自營”商品宣傳信息的蘇寧易購網站是由蘇寧云商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蘇蘇寧易購公司經營的,蘇寧易購網站的管理者南京蘇寧易購公司是江蘇蘇寧易購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向靳先生交付涉案打印機并開具發票的是蘇寧云商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蘇寧云商公司。由此可見,蘇寧云商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銷售行為是通過蘇寧云商集團公司各個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分工合作來完成的。蘇寧易購網站發布“蘇寧自營”商品宣傳信息,但不向消費者交付商品、開具發票,北京蘇寧云商公司等蘇寧云商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向消費者交付商品、開具發票,但不發布“蘇寧自營”商品宣傳信息。基于此,對于蘇寧易購網站發布的“蘇寧自營”商品宣傳信息,消費者有理由相信是蘇寧云商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發布的。因此,蘇寧易購網站發布的“蘇寧自營”商品宣傳信息應當視為是蘇寧云商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發布的商品宣傳信息。南京蘇寧易購公司作為蘇寧易購網站的管理者,在蘇寧易購網站就涉案打印機發布與打印機實際功能不符的宣傳信息,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京蘇寧易購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了認定和行政處罰。因此,南京蘇寧易購公司對涉案打印機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視為是北京蘇寧云商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
北京蘇寧云商公司通過南京蘇寧易購公司實施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靳先生購買了涉案打印機,北京蘇寧云商公司的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靳先生主張北京蘇寧云商公司返還涉案打印機貨款并3倍賠償貨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李?誠??涂?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官提醒■
隨著近年來電商市場與網絡購物的迅猛發展,有關電商“自營”類商品的網購合同糾紛頻發。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及時掌握并了解銷售商家的主體情況,并做好相應的證據留存和保全工作,尤其是在廣告信息發布主體與實際供貨開票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消費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主體的宣傳及銷售行為存在法律上的關聯性,方能認定商家存在虛假宣傳進而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此外,消費者還應注意,根據修訂后的消法規定,對于非電商“自營”類商品,若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同樣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要求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