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房子被查封 父母以借名購房提異議
人民法院報:本報記者 安海濤 本報通訊員 柯艷雪
時間:2017年1月17日上午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情:父母與女兒簽訂家庭協議,約定由父母全額出資,以女兒名義購買商品房。后女兒、女婿與他人產生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在執行民間借貸糾紛生效判決中,查封了該房屋。父母對法院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認為房屋雖然以女兒名義購買,但房屋均由父母出資,女兒最多只有三分之一居住權,女兒及女婿均無權處理房屋,要求法院停止對房屋的執行。事情究竟孰是孰非?父母出資以女兒名義買房是否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黃某的女兒小蘭與建發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建發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小蘭向建發公司購買一套房屋,總金額為145萬元。小蘭分多次向建發公司繳交部分購房款。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間,黃某先后向小蘭匯款50多萬元。
2008年9月8日,小蘭與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簽訂一份個人住房組合借款合同,約定小蘭向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貸款99萬元用于購買上述房屋,借款委托扣款賬戶戶名為小蘭。廈門市國土局登記的訟爭房屋權屬人為小蘭。
2013年,小蘭及其丈夫與朱某發生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判決小蘭及其丈夫應向朱某返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及律師費。2015年4月,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朱某與被執行人小蘭及其丈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查封了訟爭房屋。黃某以其才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由,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執行裁定,駁回了黃某的異議。黃某對執行裁定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作出與執行裁定結果一致的判決。
一審判決后,黃某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庭審中,黃某與朱某圍繞黃某對法院查封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上訴人:訟爭房產為自己所有?法院應解除查封
黃某上訴稱,朱某申請執行的財產為黃某自己所有,不屬于小蘭所有。朱某申請執行的房屋購房款系黃某全額支付。黃某夫婦與其女兒小蘭于2008年3月三方約定并簽署了書面協議,約定由黃某夫婦全額出資購買訟爭房屋,以小蘭的名義購買,小蘭有三分之一的居住權,小蘭及其以后的婚姻關系人無權處理該房屋。
“我們夫婦以小蘭的名義購買訟爭房屋是有諸多客觀原因的:小蘭是開發商的職工,可以用比較便宜的價格購買到訟爭房屋,還可以免去物業管理費。更為重要的是,按當時銀行按揭貸款規定,只有廈門本市戶口的居民才能申請到購房按揭貸款。我們夫婦均沒有廈門戶口,所以才選擇以女兒小蘭的名義購買房屋,便于申請按揭貸款。”黃某陳述。
黃某認為,其是訟爭房屋的實際居住人。訟爭房屋交付使用后,黃某支付了裝修款一直居住至今。雖然訟爭房屋從文書上顯示為小蘭的名字,但事實上是黃某出資購買的,法院應停止對房屋的執行,解除房屋的查封。
被上訴人:房屋登記在小蘭名下?應認定為小蘭所有
庭審中,朱某辯稱,對黃某所稱的家庭約定不清楚。訟爭房屋的購買過程含繳交預售定金、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繳交購房款、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等均由小蘭名義參與。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訟爭房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屬人為小蘭,故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認定小蘭是訟爭房屋的權屬人。
“黃某作為小蘭的母親即便是居住也是為了照顧小蘭才借住的。黃某雖向小蘭轉賬部分款項,即使該款項用于購買訟爭房屋,但因黃某與小蘭系母女關系,并不能排除黃某將該款項贈與小蘭。”朱某堅持己方觀點,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黃某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法庭:認定黃某為訟爭房產的所有權人缺乏法律依據
法庭辯論階段,案件審判長總結了該案爭議焦點為黃某對訟爭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分別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黃某堅持認為,其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從房屋辦理按揭開始,繳交貸款的銀行卡就由黃某持有,由黃某實際支付按揭款。從事實和客觀上講房屋是黃某出資購買的,法院無權對該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應停止執行。
朱某堅持認為,小蘭向朱某借款,以訟爭房屋作為抵押,有生效判決書作為依據。小蘭是訟爭房屋的權屬人。黃某作為小蘭的母親,其向小蘭轉賬部分款項,應認定為贈與關系,不能因此改變房屋的權屬關系。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終審判決,根據查明事實,訟爭房屋登記在小蘭名下,訟爭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住房組合借款合同均系小蘭簽訂,黃某主張其為訟爭房產的所有權人缺乏法律依據,故其不享有足以排除朱某申請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黃某要求終止對訟爭房屋的強制執行缺乏法律依據,一審判決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黃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黃某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