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談心說法 | 假離婚真風險,且離且謹慎
作者:王海翔、張卉婕;來源: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由于樓市的火熱以及房屋限購政策的出臺,不少夫妻鋌而走險,另辟蹊徑通過假離婚來規避政策,但稍有不慎就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為了眼前的利益,給夫妻感情劃下不可磨滅的傷痕,甚至落得人財兩空。律師提醒:假離婚真風險,且離且謹慎!

2012年年底,XX樓盤清盤降價,對志明和春嬌而言無疑是大好消息,他們多年的積蓄終于有了用武之地。二人迅速聯系了房產銷售人員,辦理了購房手續,交付了首付款,并辦理了按揭貸款。雖然每月還貸壓力不小,但終于有了“自己的家”的二人總感覺生活更滋潤了。
轉眼一年過去了,又到了年底時分。志明從朋友那兒聽說有樓盤在清盤,房產價格十分優惠,并且年后肯定漲價,轉手就能賣到好價錢。想到去年自己買的新房價格早已攀升,志明不禁有些心動,想著只要購得一房,熬過冬天,轉眼開春就能賣到好價錢,有了一定的存款,夫妻二人也不用再緊巴巴地過日子了。志明興奮地將自己的想法告訴春嬌,但春嬌卻很猶豫,一方面,她認為購房是為了滿足了剛需,沒有必要靠炒房賺錢;另一方面,現實地來講二人目前根本沒有足夠的存款支付首付。志明十分堅持,認為這是一筆穩賺不賠的生意,想要賺錢就不能太過保守,錢沒有可以借,機會錯過了就不會再來了。在志明的不斷勸導下,春嬌也有所動搖,志明遂聯系到老鄉大黃,大黃愿意按照月利息2%借款給志明50萬。志明高興不已,帶著春嬌去了售房處,準備簽下購房合同,然而看到購房合同時,志明卻傻了眼了,他千算萬算算漏了二人名下已有房產,已經不能享受首房優惠,房產首付遠不止自己算下來的50萬,再向大黃借款,卻引得大黃懷疑他有其他想法,不愿意多借,并且催促志明盡快簽下借條,再將款項轉給他。
就在志明準備放棄之際,售房處的小陳告訴夫妻二人一個變通的法子:假離婚!二人只要簽個離婚協議把房屋放在一人名下,那么另一人就可以按照相關政策享有優惠,等手續辦妥后再復婚即可。春嬌聽說還要離婚,惱火萬分,但志明卻覺得二人感情深厚不會有任何影響,之前做了這么多努力不能功虧一簣。為了讓春嬌安心,志明表示“假離婚”把房產、存款都給春嬌,新房子買到手后立刻就復婚??粗久髅刻煲蚍孔拥氖虑槌圆缓盟缓?,春嬌還是妥協了,二人辦理了離婚和房產除名手續。“離婚”后,志明向大黃出具了借條順利借到了50萬,買下了房子,房子過戶完成后志明與春嬌恢復了婚姻關系。
沒想到,來年開春,房價不升反降,銀行貸款壓得二人喘不上氣,大黃又追上門來要討回借款,志明一再表示等房子升值出賣就會還錢,但大黃還是將志明與春嬌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50萬元。
假離婚”的雙方一旦領取結婚證后,婚姻關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無須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進行離婚登記時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
但是對于通過假結婚來達到非法目的,如:逃避繳納社會撫養費、買二套房、多得拆遷補償款、多占宅基地等原因的,屬于《民法通則》第58條第7款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將被認定為無效。
2、春嬌是否有義務與志明共同償還50萬的債務?
表面上看來,志明是在與春嬌“離婚”期間簽下借條獲得借款,屬于其個人債務。但是根據法院的調查,志明在與春嬌離婚后次日就以個人名義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大黃的借款到賬后次日,志明即支付了首付款,房屋過戶完成后志明與春嬌即恢復婚姻關系,上述與案件相關的時間節點完全符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是為了規避XX市房屋交易過程中不利于自身的相關規定而假離婚。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7款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法院認定,案件所涉及的50萬元,是志明與春嬌為購買房屋二共同向大黃所借,因此大黃主張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現實中不乏有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的形式,將共同財產轉移到一方名下,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以逃避債務的情形。那么,假離婚真的能達到逃避債務的效果嗎?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若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那么即使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歸一方承擔的,該約定僅在夫妻二人之間有效,債權人可直接起訴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其次,若是有意為之,先離婚后借債的,若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那么夫妻雙方仍應當共同對該債務負責。
3、兩套房產究竟歸誰所有?
對于首套房產,志明與春嬌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產歸春嬌個人所有,并且已經在房管局辦理了相關的手續,從對外公示的信息來看,該房產即成為春嬌的個人財產。若春嬌復婚后不愿將不動產加上志明的名字,那么志明很難舉證證明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條款是無效的,也無法主張其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對于志明購買的二房,該房產是在離婚期間購買的,屬于志明個人財產,即使復婚后而二人共同還貸的,依舊不影響房產的歸屬,只需向春嬌補償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