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錢,怎樣才能順利要回來?||福州民間借貸律師
作者/孫林建 ?來源/法眼觀察
生活中,總少不了借錢或被借,但書寫借條絕不是簡單幾行字就能了事的,借條應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能夠作為重要證據使用來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憑證。那么,平日里大家不規范的書寫借條,如遇到不想還錢的“老賴們”,他們會利用借條中的漏洞,讓你的借款徹底有去無回。下面,結合司法實踐,給大家整理下打借條應注意的基本事項。
一、借條、欠條勿混用
案例1:A向B借了5萬元應急,A給B打了一張借條,未約定還款期,3年后,B起訴至法院要求A還錢,結果B贏了。
案例2:A向B借了5萬元應急,A給B打了一張欠條,未約定還款期,3年后,B起訴至法院要求A還錢,結果B輸了。
分析:借條是借款憑證,明確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未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債權人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主張權利;而欠條體現的是債權債務,未約定還款期的欠條,債權人應自欠條出具的次日起2年內主張權利。一個借條,一個欠條,一字之差,就讓B先生享受同案不同命的待遇。
建議:借錢最好打借條,借條的法律保護力度大于欠條,若借款人非要打欠條,應當在欠條中注明還款日期,有利于債權人主張權利。
二、借款人名字要寫完整
案例:張明明向B借了5萬元應急,張明明給B打了一張借條,張明明圖省事,在借條的落款處寫的是“張明”,后張明明在庭審中抗辯稱借條中的借款人是“張明”,并非他本人的名字。B先生郁悶了,明明借了錢,咋就不承認呢?
建議:在借條中,借款人的名字應完整清晰書寫,最好寫上其身份證號碼,這樣就不怕“張明”還是“張明明”了。
三、避免以“收”代“借”
案例:A向B借了5萬元應急,A給B打了一張條具:“今收到B先生5萬元”。后A在庭審中抗辯稱所打收條系B欠其5萬元,因B給其所打的借條丟失,故在B還款時寫下此收條。B先生怒了,這咋還變成我向你借錢了呢??
建議:借條應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四、杜絕歧義產生
案例:A向B借了5萬元應急,A給B打了一張5萬元借條,后A還了1萬,要求B重新出具借條,B這樣寫到“B出借A現金5萬,現還欠款1萬”。后A在庭審中抗辯稱其只欠B先生1萬元,因“還”多音字造成的歧義,可能會使B先生損失4萬元,B先生徹底哭了,為啥滿滿全是套路呢???
建議:出具借條,不要省事,意思表示應當清楚明了,杜絕歧義產生。
五、若有利息,應明確約定
案例:A向B借了5萬元應急,口頭約定年利率按6%計利息,因考慮到雙方都是好朋友,在借條中就沒有寫明利息,后善良的B先生向A主張利息的時候,被A殘忍的拒絕了,人民法院也以合同法第211條駁回了B的利息請求。經此種種,B先生開始懷疑人生了…
建議:借款時若約定了利息,就應當在借條中予以明確,記住那句“親兄弟,也得明算賬呢”!
小結:一紙借條是小,誠信缺失是大,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每個人守信用、講規矩,朋友們,讓我們謹記B先生犯下的種種錯誤,規范書寫借條,讓你借出去的錢,有去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