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工損失的賠償問題||福州建設工程律師推薦了解
導讀: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為承包人的建設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如果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設無法按照約定的進度進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緩建并要求發包人承擔停工、窩工損失。那么停工、窩工的損失應當如何認定,本期小藍結合相關法條、案例以及觀點,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賠償的相關問題作出了闡釋,希望能夠為讀者提供參考與幫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32.?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33.?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期(總第195期)
2.因雙方當事人及宏觀政策調整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損失的,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各自所受損失的情況確定停工、窩工損失——太原三晉國際飯店等與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因雙方當事人及宏觀政策調整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損失,難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在造成停工、窩工方面責任大小的,根據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過錯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損失的情況確定停工、窩工損失,既符合公平原則,也符合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
案號:(2003)民一終字第2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見精選》,劉德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3.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申報工程量及申請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監理公司確認的停工、窩工證據的,法院對其主張的停工、窩工損失不予采信——西安市臨潼區建筑工程公司與陜西恒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雖然委托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存在工程停工、窩工損失數額,但同時明確表明該工程停工、窩工期間,沒有建設單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簽證,且由于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申報工程量及申請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監理公司確認的停工、窩工證據的,法院對其主張的停工、窩工損失不予采信。
案號:(2007)民一終字第7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8年第8期(總第142期)
1.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違約責任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人提供建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一起對原材料、設備進行檢驗、驗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對于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測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經檢驗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約定不符合的,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保管,并可以要求發包人運出施工現場并予以更換。如果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時間提供原材料、設備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順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發包人提供場地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設備的場地以及建設工作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具體工作包括:(1)發包人應當在承包人工作前及時辦理有關批件、證件和臨時用地等的申報手續,包括工程地址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證和占道、爆破及臨時鐵道專用岔線許可證。(2)確定建設工程及有關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3)發包人在提供場地前,應當清除施工現場內一切影響承包人施工的障礙,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熱力、電訊等管道線路,保證承包人施工期間的需要。發包人未能提供符合約定、適合工作的場地致使承包人無法開展工作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排除障礙、順延工期,并可以暫停工作,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發包人提供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支付。這里的資金一般是指工程款。在現實中,由發包人提供工程款的包括預付工程款和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兩種,具體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預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付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工程款。實踐中,完成約定的工程部分后,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發包人簽字后支付。發包人在計算結果簽字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價款的利息,并賠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
由發包人提供有關工程建設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約定要求的技術資料。這里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勘察數據、設計文件、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因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程和設計圖紙、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施工,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承包人就不能正常進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建設工作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并有權暫停工作,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2.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承包方是否喪失工期順延權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但是,當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況約定了承包方應當辦理工期順延簽證。
如果在實際履行中承包方沒有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何認定和處理??
筆者認為:1.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發生糾紛后承包方主張工期順延權的,不能簡單地據此認定承包方喪失了工期順延權。這里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建筑市場發包方處于強勢,承包方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很難辦到工期順延的簽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那么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舉證證明其提出過工期順延的要求,且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輕,并不必然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則不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此外,因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的,一般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順延至發包方付清進度款之日止。2.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一般應予支持。因為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該困難屬承包方無力克服之困難,此情況下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既不符合客觀情況,也有違公平。(摘自《人民司法(應用)》2008年第21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法律問題分析》,作者: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3.在隱蔽工程中,經承包人通知后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的,承包人有權申請工程延期并請求停工、窩工損失的賠償
在一個整體的建設工程中,往往有一些需要隱蔽的工程,如某些地下管道的鋪設、安裝等。對于這些隱蔽工程檢查驗收通常應當在工程隱蔽之前進行,如果在工程隱蔽之后對其進行檢查驗收,則需要重新開挖,揭去覆蓋物,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關于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應當注意以下規則:(1)承包人的通知義務。即在隱蔽工程隱蔽之前,承包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進行檢查,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時通知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2)對隱蔽工程在隱蔽前的檢查,既是發包人的權利,又是發包人的義務。在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情況下,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檢查后將工程隱蔽。同時,法律賦予承包人可以因此順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請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的權利。
來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