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民法講究誠實守信和意思自治,雙方在離婚協議時針對撫養權和撫養費的約定是雙方綜合各方經濟情況說所出的。一方既然在離婚時約定孩子由其撫養,撫養費由其自行承擔,自然是已經考慮到了自身的經濟實力。若法律輕易支持該方反悔,那今后必然會出現大量“先通過讓對方無需支付撫養費取得撫養權,再通過反悔重新獲取撫養費”的案件,因此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不能輕易支持其反悔。當然如果一方確實因為失業、患病等因素導致經濟條件明顯下降致使無力獨自承擔子女撫養費。此時法律除衡平雙方利益外還需考慮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時為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長,法院則可能會支持一方反悔。
案情簡介:
蘇某的父親哈某、母親麥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7月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女蘇某撫養權歸母親麥某所有,父親哈某不承擔撫養費,但享有探視權。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蘇某的生活費等相關費用一直由麥某自行承擔。后麥某以物價上漲,工作不穩定,收入沒保障,無力承擔其生活和學習費用等為由,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哈某支付撫養費及教育費。
法院觀點: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蘇某父母就蘇某撫養費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蘇某父母哈某、麥某在民政部門已達成關于蘇某撫養費的協議,哈某不支付撫養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現雙方生活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麥某未能在法庭提供其存在經濟困難的有效證據,故法院對蘇某的主張不予支持,蘇某的撫養費應由麥某負擔。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社,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