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二審法院觀點認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中50%份額有處分權利,因此一方向父母大額轉賬后另一方只能追回一半份額。但目前司法實踐通常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對于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的案件,法院基本都是判決返還全部而非返還一半。贈與父母情形雖然與贈與第三者不同,但其背后依據法理應該相同即“夫妻是共同共有財產,雙方并不是是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半處分權。”
按照本案判法顯然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如將來夫妻雙方離婚(這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那本案返還的50%份額如何分割,如果認定為原告方個人財產,那等于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各享有50%份額,如此將夫妻共有財產制度完全架空。而如仍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顯然對原告方不公平。
當然本案二審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決,或許主要原因還是本案向父母轉賬一方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而另一方并沒有固定工作,顯有吃軟飯之嫌,如此判決在情理上更能衡平各方利益。
案情簡介:
原告李帥與第三人張美芳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1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第三人張美芳在北京某店任店長職務至今,原告李帥沒有固定工作。被告陳麗系第三人張美芳母親,在河北老家居住生活。
婚后張美芳累計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其母親陳麗轉賬1222253元,陳麗累計向其轉賬356866.66元。后李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美芳返還上述款項。
一審法院觀點: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第三人張美芳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被告陳麗累計轉賬1222253.00元,扣除356866.66元,尚有865386.34元,被告不能說明第三人向其款項具體事由、用途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第三人亦未能向本院說明向其母轉款用途等情況,且其向本院提供的證據,以證明其工資收入及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明顯與其所處的地區、職業狀況不符,本院綜合全案事實認定上述款項應為原告與第三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該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第三人張美芳在原告李帥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財產轉移其母陳麗名下,侵犯了原告李帥的合法權益。被告陳麗取得訴爭款項并非善意取得,且無法律依據。而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現原告李帥要求被告陳麗返還案涉款項的主張,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應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原、被告及第三人特殊的身份關系,且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相互轉賬的情形,故本院酌定返還820000.00元。
二審河北承德中院觀點:
本案上訴人陳麗與張美芳系母女關系,系李帥岳母,且上訴人2024年3月起被確診肺癌,張美芳作為陳麗獨女對陳麗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張美芳向陳麗的轉賬中,應有部分系對陳麗的贍養費用及醫療費用。對此,本院酌定張美芳向陳麗轉款中的150000.00作為對陳麗的贍養費用及醫療等相關費用,這部分轉款屬于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支出,該部分轉款合法有效,陳麗可不予返還。即,陳麗占有李帥及張美芳的夫妻共同財產為702786.34元。
因本案中,張美芳系第三人,且并未提出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50%份額享有處分權利,李帥作為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對其享有的50%份額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權利,有權向陳麗主張返還。故,本院認定陳麗應當向李帥返還其占有的張美芳與李帥夫妻共同財產的50%,即351393.17元。
婚姻關系中,經濟強勢方對弱勢方的財產知情權保護是維護家庭穩定的基石。本案中張美芳作為家庭經濟收入主要來源,其與母親陳麗之間的轉賬往來沒有告知丈夫李帥,損害了家庭成員間的信任。而陳麗系張美芳母親,其對患病母親進行贍養照料系“養親侍疾”的傳統倫理。如今三方對簿公堂,嚴重破壞了家庭的和諧穩定,望各方能從相互理解的角度出發,協商處理矛盾,實現利益與親情的平衡。
索引案例:(2024)冀08民終3220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