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消費”也叫提前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額度消費金額,經營者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次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模式。近年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頻現糾紛。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共27條,主要就消費者集中反映的關于預付式消費中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條款”等常見問題作出規定。該《解釋》施行后,作為消費者,這些新規到底能帶來哪些利好,今后維權有哪些注意事項?蔡律師深耕民事經濟領域糾紛多年,為消費者退款維權難的問題提煉了以下幾項重點,以實例作通俗解釋。
一、辦卡有“冷靜期”。七天內反悔可以無理由退款本金,但有例外情形。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舉例:小李剛辦完健身卡第二天就后悔了,此時他可以直接申請退款。但有兩種情形例外:一是小李之前已經體驗過該健身館的服務,當下覺得不錯便辦卡,但第二天又反悔了,此時無法退款。二是小李家附近有兩家健身館,他在A館的會員過期后又到B館辦了會員,此時若想退款同樣不被支持。
《解釋》規定七天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兩種不支持退款情形的相同邏輯都是消費者已經有過同類服務或商品消費經驗,對該類服務有了一定的認知和預期,因此再次消費不再受“冷靜期”保護。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七天無理由退款只退本金不退利息,因為該情形為消費者主動解約。若是商家違約如跑路等,則消費者可主張退本金及利息。綜上,消費者在初次購買某類服務時,有“試錯”的機會,若不符預期可七天內無理由退款;若是消費過的服務,則需評估自身需求后再謹慎購買。
二、辦卡“霸王條款”明確無效,遇到經營者惡意不提供服務情形可主張解約。
《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中,明確列舉了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無效格式條款的類型及有權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該二項規制了“霸王條款”,明確了預付消費模式中退卡、退款糾紛的裁判標準。
舉例:【第九條】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即“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退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即“本卡不得轉讓”“轉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即“卡片遺失不補辦”“補卡需支付全額工本費”等條款無效。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即“本店有權隨時調整服務價格”等條款無效。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即“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服務停止,本店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條款無效。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即:“爭議需提交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管轄”“爭議需通過某地仲裁機構解決”等條款無效。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該條款為兜底條款,涵蓋所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如經營者“遷店”造成消費者明顯不便、“轉店”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形。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如消費者在A店辦了健身卡,該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將合同義務轉讓給B店的情形。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如消費者在某健身房辦了不限鍛煉次數的年卡,該店因自身問題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第十三條還規定因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消費者有權解除。例如,因病重長期住院不再需要健身服務或養老服務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卷款跑路”也能追責,經營者需承擔懲罰性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例:根據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五,“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注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小李系某公司名下健身房充值會員,該店閉店時其仍有8260元未消費,劉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劉某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薛某,隨后薛某申請注銷某公司。薛某稱已將會員轉給另外一家美發店,小李不同意去美發店消費,遂起訴請求薛某返還剩余預付款8260元。法院認為,薛某通過“閉店”牟利,其在明知有大量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卷款跑路”“職業閉店”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逃債,并通過收取經營者支付的報酬獲利;二是直接參與經營,利用店鋪原有的客戶資源,以抽獎、充值返現等噱頭誘騙消費者繼續充值,收到預付款后閉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解釋》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商家“卷款跑路”行為。
四、舉證責任倒置,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舉例:商家聲稱小李健身卡內余額已用完,卻拿不出記錄,小李主張還有余額時,法院會根據小李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該項實際為強化經營者義務,要求經營者主動簽訂書面合同或留存相關消費記錄,否則產生爭議時法院將按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進行解釋。
除以上提及條例外,該《解釋》其他條例同樣著力為消費者解決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的相關問題,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可以合理運用。蔡律師在這里給出幾項實用建議。
1.消費前三查:一查營業執照真實性,二查經營者口碑信譽,三查合同內容是否包含霸王條款。同時善用“七天冷靜期”,理智辦卡。
2.消費時保留相關證據,如付款憑證,合同原件,與商家溝通記錄及商家宣傳資料等,注意每次消費余額變動是否正常。若需轉卡則通知商家即可,但需注意計時卡(如不限次數健身年卡)不得拆分給多人適用。
3.消費后若產生糾紛,可協商、投訴、起訴三步走,通過援引《解釋》相應條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