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案涉借款雖是在離婚后男方單獨貸出,但相關合同均系女方與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簽訂,債權債務關系實際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應當認為雙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此女方仍然需對男方在離婚后的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特地提及“未到銀行主動披露離婚事實”。由此也可以推出,如果本案女方及時向銀行披露離婚事實,本案或許會是完全不同的結果。
案情簡介:
小美和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為了家庭經營,小美和前夫共同在《某銀行小額信用貸款申請調查表》《個人征信業務授權書》上簽字確認,《某銀行小額信用貸款申請調查表》載明授信期限5年,授信額度10萬元。一周后,小美前夫作為借款人與某銀行最終簽訂了循環信用貸款合同。
后來兩人感情破裂離婚,小美本以為各自安好,卻沒想到前夫繼續使用該筆循環信用貸的額度,貸款10萬元逾期未還,銀行追討借款時,將小美作為共同被告一同訴至法院。
后一審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請求,小美遂上訴至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贛州中院觀點
小美在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簽訂了《小額信用貸款申請調查表》《個人授信業務授權書》,雖非借款合同本身,但系作為今后訂立借款合同的意向。且從前夫與銀行簽訂循環信用貸款合同的時間來看,三份文書的簽訂時間間隔不足一周,可以認定借款合同的簽訂系小美與前夫的共同意思表示,雖然貸款發生在離婚后,但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離婚前簽訂的合同產生,二人離婚后小美也未到銀行主動披露離婚事實。故綜合以上因素考慮,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索引案例: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