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開封的民宿老板潘先生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被某公司起訴侵犯展覽權,索賠3.8萬元。他怎么也想不通,這場官司竟是由自己花三千元網購的小熊擺件引起的,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潘先生稱,當初買這只小熊只是為了裝飾民宿用,誰想買后不久,便遭重慶某公司起訴。對方聲稱擁有這只小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指控潘先生在民宿這類經營場所未經授權展示,侵犯了他們的展覽權。若潘先生愿意調解,賠償三四千元公司便會撤訴。潘先生也很無奈,自己買的時候也并不知道是假的,既未利用擺件宣傳獲利,也非生產銷售者,怎么就侵犯對方展覽權了呢?自己只是作為消費者在網購平臺消費,應同樣為假貨的受害者,專利公司不去指控商家,反而把消費者告了,這也太冤了!商家回應,他們生產時的圖片和素材也都是網上找的,并不知道這款小熊擺件已經注冊了外觀設計專利,屆時如果需要賠償,他們愿意承擔部分責任。
這場糾紛迅速引起熱議,大部分網友認為,真正應追責的是售賣假貨的商家,不應由消費者背鍋。也有網友認為這是專利公司碰瓷的套路:“如果該公司將消費者一個個告上法庭,都可以靠此登頂首富了!”那么從法律角度來說,潘先生如此行為是否真的侵犯了專利公司權益,被追責合理嗎?
首先需明確,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的方法使用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一般來說,展覽權所規制的即為前述公開陳列行為,而不論所陳列的作品從何而來,或是為何而陳列。一項特定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權,關鍵在于這項行為是否受到專有權利的規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辯事由。只要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沒有法定抗辯事由的情形下,擅自實施受專有權利規制的行為即為侵權,至于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主觀過錯,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
本案中,雖然潘先生稱小熊擺件為網上購買,對于是否正版并不知情,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潘先生將侵權復制品展示在民宿內,而民宿屬于經營場所,不論其主觀意愿是否用于商業引流,在商用場所公開展示作品的行為已超出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潘先生不知情雖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但可能影響賠償責任的判定,少賠或者不賠。至于專利公司是否應向商家追責,都不影響潘先生已構成侵權的事實。專利公司享有作品的著作權之財產性權利,其有權向銷售者或者使用者予以主張,其向哪些侵權人行使權利,他人無權干涉。
近年有不少類似案例,如(2023)鄂01知民終343號判決書案情,某餐飲公司的門口有一個動漫老虎樣的充氣娃娃,櫥窗上有動漫老虎的貼紙。經比對,涉案充氣娃娃和貼紙上的老虎形象與“胖虎”作品圖案相似,均為大臉盤子的東北虎圖案。武漢某某公司對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該商品是其從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購買,武漢某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武漢某某公司將被訴涉案物品在其開設的店鋪門口張貼、展示,用以營造氣氛招徠顧客,被訴涉案物品上使用的老虎圖案與深圳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我不是胖虎”美術作品經比對,在視覺上基本一致,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武漢某某公司未經深圳某某公司許可,擅自將有與涉案美術作品相似圖案的商品展示在店鋪門口,侵犯了涉案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是否向銷售者主張并不影響本案武漢某某公司已構成侵權的事實。
再回到本文案例,潘先生這次確實是被坑了一招!但也只能吃下這啞巴虧,吸取教訓了。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類似“釣魚維權”的現象確實存在,而許多像潘先生這樣的經營者,直到收到法院傳票才驚覺,那些看似尋常的裝飾畫、背景音樂、家具軟裝,都可能因被認定為”商業性使用”而成為法律糾紛的導火索。尤其是類似潘先生購入的這類展示品,雖然不是經典熱門IP形象,但越是小眾冷門的設計,越可能暗藏著維權“炸彈”。作為經營者來說,想要避開這些法律風險,購買前應注意“掃雷”:優先選擇標注“正版授權”的商品;保存完整的交易憑證以備舉證;對于美術展覽品,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外觀專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