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評析:
當前社會經濟情況瞬息萬變,因企業經濟效益下滑,不少用人單位常以降薪裁員的方式緩解企業經濟壓力。在無法給出具體裁員原因時,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來模糊帶過是不少企業的慣用方式。客觀情況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可克服、無法改變的非主觀情況,且客觀情況的變化足以導致勞動合同失去履行的基礎。實踐中,屬于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的情形通常包括:(1)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用人單位遷移、資產轉移或者停產、轉產、轉(改)制等重大變化的;(3)特許經營性質的用人單位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的。企業因產業優化、結構調整、運營轉型等原因裁員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則需結合外部政策與內部因素綜合分析。
本案中,勞動者因所在部門被案外公司收購,被原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解除程序中僅有案外公司與其協商崗位調整事項,原公司并未履行協商程序。對于部門被收購是否屬于客觀情況變化范圍,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該情形為公司經營調整中的自主決策,具有可預見性和可控性,部門被案外公司收購顯然為雙方協商一致結果,而非外部不可抗力原因所致。該變化本質上是企業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主動地對自身經營模式和組織架構進行的自主調整,不宜視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次,原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進行協商時,應就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方案或對提供變更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薪資待遇等內容進行充分說明。故原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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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李2009年12月入職美味公司,擔任食品安全部經理,與公司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8月,美味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為由,與小李解除勞動關系。
美味公司主張小李所在的部門被案外公司收購,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案外公司與小李協商,為小李安排了薪酬和工作內容與原崗位相仿的工作崗位,但小李未接受,故美味公司與小李就勞動合同變更未協商一致。
小李認可其所在的部門被案外公司收購,以及未同意案外公司提出的offer和變更崗位協議,主張案外公司與小李的協商與本案無關,美味公司仍存在大量與原崗位相仿的職位,美味公司未提供,也未與小李進行協商,故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美味公司向其足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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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觀點:
客觀情況的界定一般應以“非主觀因素”為標準,而部門被收購系美味公司為謀求企業優化發展而行使的經營自主權,并無證據證明收購行為系基于公司無法預見、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故不應屬于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且現有證據僅顯示案外公司與小李協商入職案外公司的情況,并無美味公司與小李協商的證據,亦不能證明美味公司與小李進行了充分有效的協商。故美味公司的解除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構成違法解除,應當支付小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二審北京三中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具有不可預見性、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間接性和附隨性以及針對人員的不特定性等特點。本案中,小李所在部門被收購屬于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選擇,不足以證明該收購行為系受到無法預見、不可控制因素影響,另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外公司與小李就入職情況進行溝通,未顯示美味公司與小李進行有效溝通的情況,故一審法院認定美味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案例索引:(2024)京03民終10752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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