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當事人前來咨詢蔡律師,稱其配偶先前已因投資失敗負有企業及銀行債務,沒想到春節期間爆出其竟還欠有各類網貸平臺大額債務,且對具體負債情況拒不告知。當事人極為擔憂,恐配偶負債牽連自身,個人舉債變夫妻共同債務,自身無辜“背鍋”。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且隱瞞具體情況下自行借債,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如何避免“被負債”?
首先應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認定的?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使得家庭產生的債務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點在于因家庭共同生活而舉債,該標準符合婚姻法中的家庭基本職能定位,有利于維持家庭共同體的生存、合作與發展,是婚姻法社會屬性的體現。同樣,在司法實踐中會充分審查欠債的原因、目的和用途,才能對各種復雜的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債務的性質做出準確的判斷。
也就是說,非舉債方想要避免配偶單方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進行債務隔離。以下蔡律師列舉一些能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負債”風險的債務隔離方式:
1、拒絕簽字。非舉債方應避免在債務協議書、借款合同上簽字,不論是以借款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的身份,都不能輕易簽名。
2、賬戶獨立。非舉債方應避免使用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接收配偶個人借貸的款項,也不要用以自己名下賬戶幫助配偶還款。
3、經濟獨立。非舉債方應盡量避免家庭日常生活開銷依賴于配偶,尤其是大宗資產、奢侈品的購置等生活大額開銷。
4、就職獨立。非舉債方應盡量不參與配偶方企業的經營,謹慎擔任相關職務。
5、簽訂協議。若夫妻雙方為分別財產制,則應在舉債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披露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信息。
6、若非舉債方收到舉債方貸款平臺聯系,可直接掛斷拉黑處理,避免透露自身個人信息及與舉債方的關系。
7、若是雙方因債務問題難以維持夫妻關系走向離婚,則離婚協議應明確各自債務責任。如非舉債方因對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涉訴并擔責,則有權就所承擔的全部債務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8、若雙方因債務問題涉訴,則非舉債方應積極收集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相關證據。如證明舉債方的借款主要用于個人生產經營活動,未用于家庭生活,遠超生活所需,非舉債方也未從中受益,或與債權人確認非舉債方對債務不知情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責任承擔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或者根據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產經營的,應認定為夫妻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