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對于是否成立委托理財關系,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成立委托理財關系。但再審法院則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文化程度、職業(yè)特征、工作性質、股票交易時間點、股票交易頻率,可以認定雙方成立委托理財關系。通常來說,此類案件一、二審和再審基本上證據不可能發(fā)生太大變化,之所以判決結果不同,很多時候是因為裁判者的傾向觀點不同。
但從結果來看,再審判決顯然更為公平合理,再審將女方的資產進行區(qū)分,即夫妻共同財產的虧損,法院認為債務屬于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女方無權要求男方賠償。而女方婚前財產部分的虧損,男方則應當賠償相應損失。這也告誡各位當事人,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財產去炒股,虧損是雙方共擔,而如果是拿了對方的個人財產去炒股,那則是需要賠償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用對方個人財產賺得的收益,顯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算是風險和收益對等,畢竟如果沒有對方提供個人財產,也不可能賺到那么多的收益。
案情簡介:
劉某、羅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6月8日登記結婚。2022年4月15日,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經該院調解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羅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劉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本人欠劉某385000元,并承諾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日償還本金加利息。對于羅某出具的385000元的欠條,劉某稱系雙方婚前口頭約定,劉某將資金打到與羅某海通證券綁定的建行卡里,由羅某進行操作,盈利部分作為雙方婚后家庭共同開支,如發(fā)生虧損,則由羅某承擔全部損失,后經雙方結算,羅某為劉某炒股期間,劉某虧損297591.48元,羅某為兌現承諾,出具了上述欠條,多余金額作為利息損失。羅某否認上述事實,稱雙方既無書面約定也無口頭承諾被告接受委托為劉某炒股。結婚前,羅某沒有操作過劉某股票賬戶,婚后按照劉某的意思幫她操作過,出具欠條時,雙方因家庭矛盾已分房而睡,劉某要求羅某出具欠條,否則就不能過夫妻生活,為了生二胎,以免將來后悔,羅某出具了欠條,其本意是想賺錢交給劉某,作為以后生活保障。
后劉某以委托理財為由將羅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相關款項。
一審法院觀點
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產交給某某公司、投資某某公司、一般企事業(yè)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作為受托人,將資產投資于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費的經濟活動。本案中,劉某與羅某未簽訂書面的委托理財合同,而劉某提交的欠條、銀行交易明細及相關證券賬戶操作站點記錄等證據結合劉某相關陳述及其他案件事實,并不足以證明雙方達成了委托理財的合意及對具體理財方式、收益分配標準、受托人報酬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劉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劉某要求羅某支付投資虧損款項及利息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觀點
劉某上訴稱其與羅某之間形成了民間理財合意,且羅某出具了欠條。經查,劉某與羅某在離婚訴訟中已對小孩的撫養(yǎng)以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債務自愿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本案中,羅某否認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了民間理財關系,且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委托理財合同,劉某提供的欠條、銀行轉證券流水明細及相關證券賬戶操作站點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達成了委托理財的合意,劉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劉某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再審湖南衡陽中院觀點
本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文化程度、職業(yè)特征、工作性質、股票交易時間點、股票交易頻率、雙方相識結婚經過、羅某自認婚后按照劉某的意思幫忙炒股等綜合因素分析認為劉某曾將自己的個人股票賬戶交由羅某操作,由于股票出現了虧損等各種原因,羅某向劉某出具了案涉欠條,雙方之間構成了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羅某辯稱其沒有接受委托為劉某炒股,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從案涉欠條的內容來看,欠條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即使屬于約定,也是約定不明,不符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特征,不足以認定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另外,雙方在離婚訴訟時,已經另案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進行了調解處理。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會由于股票價格的波動帶來不確定的投資風險。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羅某在婚后操作劉某的股票賬戶炒股,導致財產虧損達297591.48元(其中劉某婚前個人財產為142395.86元,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損失為297591.48-142395.86=155195.82元)。依照法律規(guī)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炒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雙方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劉某要求羅某按照欠條的內容向其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損失并支付利息的訴求顯失公平,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但羅某在婚后操作劉某的股票賬戶炒股,導致劉某婚前個人財產142395.86元虧損,劉某要求羅某支付該部分款項,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則,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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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2023)湘04民再74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