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支持了原告的勞務款訴請。
2020年9月,王某班組拿到甲公司承包的某廣場項目外架勞務工程,隨后帶領11名工人按約進行勞務作業。2021年9月工程完工。后經多次催要勞務款,甲公司一直推脫拒付。最終,甲公司項目部經理張某與王某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并形成結算單,但張某并未在該結算單上簽字或加蓋公司印章,亦未將該結算單交給王某,王某只能用手機對該結算單進行拍照留證。之后,因勞務款支付問題,王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甲公司認可張某系公司該項目經理,且張某在公司項目部向勞動監察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上簽名,能夠證明甲公司認可張某的項目經理身份,王某據此認為張某能夠代表公司進行結算符合一般人的認知。而王某所持結算單的照片打印件作為證據在形式上雖有瑕疵,但王某庭審中關于甲公司推脫結算、其未爭取到張某在結算單上簽字蓋章、更未取得結算單原件的陳述符合訴訟能力有限的真實情況。
法院認為,王某所持結算單照片證據記載內容與雙方記錄的記工表及施工細節相吻合,且王某已對該證據作出合理解釋,而甲公司不能推翻該證據,故該未簽字捺印的結算單照片打印件作為證據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法院遂判決甲公司支付王某班組14萬余元勞務款。
一審判決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訴。三門峽中院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趙曜 劉艷紅)
■法官說法
證據是法官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和核心,具備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訴訟能力有限者證據收集能力較弱且留存證據意識不足,經常會出現具備合法性但形式存在瑕疵、當事人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又均無充分證據證明真實或虛假的證據,此類證據即瑕疵證據,屬于證據能力有缺陷或證明力有待論證的證據。對瑕疵證據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首先,該證據能否得到補正。對瑕疵證據進行補正,即對瑕疵證據的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正補充,主要是補正證據來源不清晰和證據形式不完整、不完善,以挽救該證據或進一步確認該證據的證明力,若該證據能得到事后補正,則該證據具有證明力,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
其次,對該證據能否作出符合正常邏輯的合理解釋。如瑕疵證據不具備補正的條件,應考慮能否對于瑕疵證據作出合理解釋,即能否解釋該瑕疵的形成原因及該瑕疵是否影響證據的真實性。
最后,瑕疵證據的審查應謹慎。對瑕疵證據證明力的確認或排除應嚴格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充分運用經驗法則、邏輯法則、科技手段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分析具體情況,判斷該證據對事實是否具備證明力,從而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公正。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