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有的夫妻在離婚時為快速解決財產分割問題,往往會設立“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已無財產分割爭議”的兜底性條款,但未明確列清財產清單往往又會被一方“翻供”,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那么法院會予以支持嗎?
此類案件屬于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的糾紛,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至于審查的標準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一類法院認為,設立兜底條款的,若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應視為已對已知及未知財產予以分割,不應重復分割。在此類觀點下,若一方隱瞞財產,則另一方也無法再次主張分割。
一類法院認為,設立兜底條款的,應視為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已知曉的財產進行了全部處理。至于訴爭財產是否屬于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應審查一方對訴爭財產在離婚時是否已知曉以及是否存在另一方隱藏財產等侵害行為。
本案一二審法院便是該種裁判思路,改判轉折點便在于“一方知曉”的舉證。一審判決中,因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在離婚時已知曉案涉房產存在且已進行分割,因此被判需給付女方房屋折價款。而二審中男方提供錄音證明,雙方離婚前已知曉案涉房產存在,且言語表述與離婚協議一致,故改判不支持女方重新分割的請求。
兜底條款雖然便利,但由于條款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極容易被鉆空子引起離婚后財產糾紛。 此案中若男方未能提供雙方離婚前已知曉案涉房產存在的證據,則很大可能維持一審判決,給付女方折價款。蔡律師建議,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不應圖省事,離婚協議中應明晰財產范圍及清單,同時保存好離婚前相關證據,財產問題復雜的,應咨詢律師專業意見。
案情簡介:
林女與李男原系夫妻關系。雙方離婚時離婚協議載明:家庭財產歸男方所有。婚姻存續期間,二人購買有兩套房屋,所有權人均登記為李男。林女認為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對該兩處房產進行分割,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予以分割。
一審法院觀點:
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離婚時對涉案兩處房產進行過分割,而涉案房產均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分割。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房屋購買、償還貸款、房屋價值等情況,酌情確定涉案兩處房產歸李男所有,李男給付林女房屋折價款30萬元。
二審沈陽中院觀點:
本案原告林女于2021年10月起訴分割案涉兩處房產,則應當充分證明案涉兩處房產屬于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爭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歸李男所有的家庭財產是否包括案涉兩處房產,結合離婚協議履行情況、離婚時家庭財產價值、孩子撫養及費用負擔等情況,可以推定離婚協議中約定歸李男所有的家庭財產包括案涉兩處房產,更符合雙方利益平衡。……林女在2020年6月3日錄音中有如下表述:“我為啥要給你?那是因為寧寧給你的,才給你的。我要說寧寧給我了,我能把那兩個房子都給你嗎?”“我覺得我這個要求一點都不過分,李男,你家這個房子跟我沒關系,當初這個房子留給你是因為你能撫養寧寧……”以上表述與離婚協議書內容一致,故可以認定上述兩處房產已于離婚時分割完畢,林女要求重新分割案涉兩處房產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李男提出案涉兩處房產已于離婚時分割完畢的理由,本院認為該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遼01民終6600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