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小王與甲公司之間產生勞動爭議糾紛,后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書,載明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甲公司與小王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甲公司應支付小王在職期間提成、工資和差旅報銷款等共計10萬元。該調解書生效后,甲公司未按照約定向小王支付款項。后由于甲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小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并未全部執行到位。2021年3月強制執行期間,法院發現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8萬元債權未收回,于是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的債權8萬元,且上述款項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小王以債權人的身份行使代位權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薪資以及相關逾期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因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乙公司欠付甲公司錢款,甲公司又欠付小王錢款,故小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甲公司享有的乙公司債權進行求償。最終,法院支持了小王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薪資以及相關逾期利息的請求。
(郝良珍)
具體而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滿足如下條件,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人享有對外債權。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其內容包括債權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債權應當具有財產給付內容。二是債務人陷入履行遲延。即債權人的債權須已屆履行期,債務人具有遲延履行債務的情形。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四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已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若不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則不發生代位權。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其中,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包括: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勞動報酬請求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