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律師在《被繼承人生前將存款密碼告知子女,子女自行支取稱為贈與,該筆款項是否還能作為遺產繼承?》中初步梳理了目前司法實踐對于憑借密碼支取存款是否能視為贈與的兩種裁判觀點。本案與前文案例同為上海二中院審理,最終都認定不應將給予密碼與贈與存款的行為畫等號。在轉移存款人是被繼承人子女、親屬的情況下,部分法院可能會將給予密碼的行為默認為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進而視作贈與,且親屬即使在非贈與情況下私自提取也難以構成盜竊或侵占罪。
本案與前文案例不同點在于被告與被繼承人為同居情侶關系,在無法舉證雙方達成贈與合意的情況下,其掌握銀行卡密碼等取款所需資料,并不意味著就占有了卡內資金,若拒不返還,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案中被繼承人在病情惡化下將銀行卡信息交由同居人保管的行為很常見,而去世前半年很可能處于病重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此時卡內資產被轉移應認定為不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該筆轉移款項應納入遺產范圍處理。再之被繼承人先前已有一筆一次性交付與同居人的贈與款項,與之相比去世前半年的多筆轉賬則顯得不符合常規。綜上所述,該同居男子以知曉密碼且女子未要求返還為由主張轉移款項為贈與的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繼承人依法憑借債權請求權可以主張返還。
舉一反三,如款項接收人認為確實是贈與關系的,則事先應予以防范類似法律風險,在轉賬前后應通過書面或視頻錄像或錄音方式讓款項所有人確認款項轉移的真正意思,系贈與的明確表明贈與意思,其他財務結算目的的亦應予以明確款項轉賬或轉移的真正用途。
案情簡介:
陳婷與前夫有一獨生子小陳,離婚后與李軍以情侶身份同居多年。陳婷為回報李軍多年來照顧其生活,曾于2019年11月24日一次性匯給李軍300,000元。
2020年9月11日,陳婷去世,生前均無合法有效的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過遺贈撫養協議,唯一法定繼承人為小陳。在陳婷去世前半年左右的時間內,李軍憑借密碼陸續將陳婷名下銀行賬戶存款以多種轉賬方式陸續匯入自己名下,取得款項共計3,217,073元。全部款項以陳婷去世時間為節點,可分為去世前被轉出2,213,373元及去世后被被轉出1,003,700元。
李軍稱案涉款項為陳婷為感謝其病重時照顧的自愿贈與,現小陳起訴李軍要求返還所提取款項。
一審法院觀點:
……僅就2,213,373元發生移轉這一客觀事實,無法徑直認定屬于陳婷對李軍的贈與。理由如下:一、無直接證據證實系陳婷本人操作。二、陳婷生前與李軍同居多年,身患重病之下將銀行卡交由李軍管理,并將密碼一并告知李軍也在情理之中,故由李軍操作的可能性很大,難以認定2,213,373元是由陳婷本人進行操作的。三、如陳婷確實將自己名下銀行卡交付李軍并告知密碼,該如何認定其性質。法院以為,銀行卡只是對銀行賬戶進行操作的物質載體,密碼則是支付限制,即便李軍掌控了銀行卡并知曉密碼,也并不意味著相應銀行賬戶內的款項即歸屬于李軍,可由其任意處分。……陳婷與李軍同居多年,陳婷罹患癌癥之后李軍確實給予了陪伴和照料,陳婷正是出于感激而贈與李軍300,000元。之后,陳婷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在其去世前半年左右的時間內,其名下兩張銀行卡賬戶內的款項卻在數天內、十多天內、二十多天內,持續每天被轉至李軍賬戶,總金額高達2,213,373元,該行為模式與陳婷一次性贈與李軍300,000元的行為模式截然不同,在沒有證據證明陳婷有贈與的意愿,或系陳婷本人操作的情況下,李軍辯稱上述款項系陳婷對其的贈與,法院難以采信。
二審上海二中院觀點:
李軍上訴主張其所取款項系基于陳婷的贈與,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婷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李軍主張其持有陳婷的銀行卡以及密碼即代表陳婷的贈與意思表示。對此,本院不能認同。原審法院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最終認為不能認定陳婷有贈與款項予李軍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認同,不再贅述。需要強調的是,交付銀行卡及告知密碼并不等同于將相應賬戶內款項的交付,如果陳婷確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由陳婷操作或者事后追認。但是,李軍以不觸發人臉識別的方式多筆轉賬,其方式本屬異常,李軍完全可以通過陳婷書面或言語確認等方式避免事后糾紛,但李軍未采取任何積極措施,相應的結果責任應當由李軍承擔。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決結果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1)滬02民終10482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