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先行賠償責任的承擔
宋建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在2013年進行修訂時,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先行賠償責任。根據消法的規定,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隨之而來的突出問題,就是如何判斷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已經提供了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一、司法實踐上的觀察
消費者以“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為由,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時,法院應當審查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是否履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設定的這一法定義務。
有的法院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經營者入駐網絡交易平臺時,事先對經營者有關信息進行了審核,發生糾紛時能夠提供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可以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有的法院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經營者入駐網絡交易平臺時,即使對賣家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發生糾紛時能提供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但是如果聯系不到經營者或者不能始終聯系到經營者的,應當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應當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二、法律適用上的分析
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消費爭議,應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的起訴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是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有明確的被告”的判斷,只要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因此,如果消費者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掌握了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在起訴狀中列明經營者的這些信息,就能夠獲得立案進而進入訴訟程序。如果消費者在提起訴訟時尚未掌握立案規定所要求的經營者的有關信息,那么消費者可以根據消法的規定,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根據消費者的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提供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并且所提供的經營者的信息應當滿足民訴法關于起訴條件中“有明確的被告”的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提供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后,消費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在起訴狀中列明經營者的這些信息,就能夠獲得立案進而啟動訴訟程序。
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提供經營者的有關信息,或者所提供的經營者的有關信息不能滿足民訴法關于起訴條件中“有明確的被告”的要求,那么消費者可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網絡平臺提供者承擔本應由經營者承擔的賠償責任。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提供經營者的有關信息,消費者起訴網絡平臺提供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網絡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消費者應當在起訴狀中闡述其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提供經營者的有關信息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予提供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提供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后,消費者則應當以經營者為被告,并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所提供的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列明在起訴狀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消費者的起訴,則可以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全面、適當地履行了提供經營者信息的法定義務。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所提供的經營者信息尚不足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消費者進行補正。消費者可以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經營者信息予以協助補正。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協助下,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息進行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有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消費者的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直接起訴網絡平臺提供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其證據就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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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文分析,筆者認為,如果消費者通過訴訟解決消費糾紛的,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全面、適當地履行“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法定義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是否全面、適當履行該項法定義務,判斷標準就在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了消費者的起訴。為此筆者建議:
1.消費者以經營者為被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起訴符合民事訴訟立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至于具體案件中,無法聯系到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通知、裁判文書等。
2.消費者以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為由,將經營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列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在立案時應當進行釋明,不可將二者同時起訴。
3.消費者以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為由,以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為被告,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經審理,消費者未提供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予提供經營者有關信息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所提供的經營者有關信息不符合民事訴訟立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