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和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法律上后果相同。因此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內主張過保證責任那本案就不會存在爭議。正是因為保證期間已過,債權人只能從夫妻共同債務的角度入手。本案一二審的判決結果雖然相同,但法律觀點卻并不相同。一審法院認為,通過擔保就可以推知夫妻雙方有共同借貸的意思表示,因此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作為保證人簽字,只能證明其有擔保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推出其具有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擔保責任與基于配偶身份簽名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責任具有明顯的區別,前者在法律上責任明顯輕于后者。在雙方僅簽訂保證合同的情況下,不應直接推定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債務是被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經驗,因此最終仍然將債務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出借人張某與借款人蔡某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蔡某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貸雙方均確認經協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與周某為夫妻關系。張某與周某還同時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周某為案涉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張某于2018年12月3日履行出借義務。因蔡某拒不還款,張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蔡某還本付息并支付違約金及周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過程中,張某確認沒有直接向周某主張過權利。周某主張不知道案涉借款延期的事實,認為擔保已超出擔保期限,其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觀點
關于周某的責任承擔問題。周某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并按捺手印,應當知悉張某與蔡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案涉借款應當系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故周某應當對蔡某所負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一審判決蔡某向張某還本付息、周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深圳中院觀點
根據二審期間補充查明的事實,周某確認案涉借款系用于蔡某經營的某物流公司資金周轉。而蔡某經營的兩家公司,周某均持有股份,現二人仍為夫妻關系,且存在共同經營的行為,足以認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據此,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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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21日公眾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