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麗和被告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職,分別擔任不同部門的經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原因對小麗心懷不滿,遂使用實名注冊綁定的微信號,連續(xù)一個多月在其朋友圈發(fā)布了共計40條侮辱、詆毀小麗的內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麗與異性的合照及帶有小麗手機號碼的圖片,暗示小麗存在生活作風問題。
因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二人同公司的領導、同事,小麗自覺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處于抑郁狀態(tài),前往醫(yī)院尋求心理治療。經診斷,小麗為抑郁狀態(tài),醫(yī)生建議其全休2周。
小麗認為,小芳憑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發(fā)布帶有侮辱、詆毀其本人的文字圖片,這種行為已經導致其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向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其治療費用和維權費用、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芳擅自在朋友圈中公開使用侮辱性的語言對小麗進行指責、謾罵,導致小麗的名譽權嚴重受損,小麗依法有權要求小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譽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故作出以下裁判:小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信號中發(fā)布的案涉40條朋友圈內容,在該微信號朋友圈中持續(xù)10日公開發(fā)布對小麗的道歉聲明,若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媒體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小芳負擔;小芳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小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主張,于法有據(jù),被告應刪除其朋友圈關于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相關內容,并公開發(fā)布對原告的道歉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因原告提交抑郁狀態(tài)的病歷記錄證明受到精神損害,被告的侵權行為確對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擾,導致原告就診治療并聘請律師進行維權。綜合考慮原告的治療情況及醫(yī)囑休息因素,結合原告的精神損害程度、律師費支出費用,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賠付損害賠償2萬元。
如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已經成為信息傳播的重要媒介,網絡言論存在傳播快、范圍廣等特點。廣大網友需牢記:發(fā)言評論既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不越法律“紅線”“底線”,也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對自身所表達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切不可為了一時情緒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隨意造謠誹謗,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