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現今不少年輕人結婚時仍囊中羞澀,大多父母為子女能安居樂業,往往出資為子女婚后購置房產。但若日后出現糾紛,該筆款項的性質應認定為借貸還是贈與?若認定為借貸,是否能追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問題往往會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實踐中一般從轉賬記錄、借條、、子女婚姻情況等進行綜合考量。部分法院認為可以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第2款可以認定,即有約定從約定處理,如夫妻雙方共同為父母出具借條,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即不存在借貸或者明確贈與給自己子女的約定情況下,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本案中,男方單方面向父母出具借條,借條以夫妻二人名義向父母借款購房裝修,但借條上僅有男方簽名。事后男方父母向男方主張返還該筆款項,且要求女方承擔償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該筆錢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審法院則否定了借款性質,改判駁回男方父母請求。實務中,法院針對上述情況存在不同的觀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借條和單方簽名都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部分法院會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為由,即使一方未實際簽字,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特殊之處在于,男方出具的借條落款時間與男方父母主張的借條出具時間不符,且出具借條時男女雙方正處于離婚訴訟之中,不能排除是男方及其父母串通將贈與性質轉為借貸,從而損害女方權益的嫌疑。因此二審法院并未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性質。父母出資購房不同于夫妻一般共同債務,不能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債務歸屬,而應該從父母出資時的意思表示來認定出資屬性。此外,二審法院觀點亦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現《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第2款)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款項性質的依據,但實踐中亦有部分法院觀點認為適用該條的前提是已經確定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款是贈與,這一條款旨在解決贈與子女一方還是夫妻雙方的爭議,因此在未推定贈與的前提下,不應直接在此類糾紛中適用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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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老王與秀英系夫妻關系,與小王系父子關系,與小香系兒媳關系。2014年小王與小香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
2015年8月19日,小王出具一份借條,該借條的主要內容為“借款人小王,出借人老王、秀英。借款人與出借人是父母與兒子關系。因借款人小王和妻子小香需購買位于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小王于2015年8月19日向出借人老王和秀英借款362000元。”老王、秀英在該借條的右下方出借人一欄簽姓名,小王在該借條的左下方借款人一欄簽姓名和日期。
2018年2月25日,小王出具一份借條,該借條的主要內容為“借款人小王,出借人老王,因借款人小王與小香(妻子)裝修位于龍巖市新羅區房產用于居住,向出借人借款221511元。老王在該借條的右下方出借人一欄簽姓名,小王在該借條的左下方借款人一欄簽姓名和日期。
2019年,小王與小香夫妻關系惡化,并提起離婚訴訟。
2020年1月15日,老王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小返還王借款本金及利息,小香對小王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觀點:
小王為了在龍巖市新羅區購買房屋及裝修房屋,分別于2015年8月19日和2018年2月25日向老王借款支付首付款和裝修。老王提供的小王出具的兩份借條能夠證明其主張的借款事實。小香主張老王出錢給小王、小香購房是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已生效,但未向一審法院提供有關贈與的充分的證據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小王向老王借款是用于支付購房的首付款和裝修,該套房是小王與小香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因此,老王訴請要求小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老王的訴請有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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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本案中,老王據以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兩張借條,其上僅有小王個人的簽字,小香并沒有在借條中簽字確認,并且老王也認可其從未向小香告知借款之事。兩張借條落款時間為2015年8月19日和2018年2月25日,但老王在一審起訴狀及二審庭審中均認可上述兩張借條的出具時間分別為2019年4月及2019年10月,此期間正是小王與小香夫妻關系惡化并提起離婚訴訟之時,基于老王與小王是父子關系,結合小王在離婚訴訟中,虛構向其母親借款及出具借條的行為,不能排除老王與小王串通將之前支付首付款和裝修款的贈與轉為借貸,損害小香權益的嫌疑。該借條的證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老王主張借貸關系成立且屬小王與小香夫妻共同債務,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其訴請予以駁回。實際上,若由于子或女一方向自己父母出具“借條”等債權憑證,即可改變婚后父母對子或女購房出資系贈與的性質,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形同虛設,亦將不利于維系家庭人倫及公序良俗。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老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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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0)閩08民終731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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