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假離婚”通常指夫妻雙方為了購房、躲債等原因辦理離婚登記,但雙方感情實際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實,假離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要雙方依法辦理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即解除。這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并無分歧,只是裁判理由存在不同觀點而已。
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在登記機關是自愿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記機關并不存在過錯,鑒于婚姻登記之公示公信效力,離婚登記依法有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10856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負責辦理婚姻登記事宜。同時《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還就離婚登記程序進行了相應規范,即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本案中,高某與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選擇通過行政程序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在婚姻登記機關作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通過提交《離婚協議書》的方式表示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據此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并不存在過錯。因高某與馬某二人的婚姻關系已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鑒于婚姻登記之公示公信效力,雖然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真實意思為通謀虛假離婚,但并不因此導致離婚登記無效。故,從民政部門對高某、馬某離婚予以登記時起,雙方之婚姻關系已然解除。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本身是自愿進行離婚登記,無論真實目的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9)蘇1302民初5572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離婚行為作為涉及離婚當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種重要民事法律活動,是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身份法律行為,包含了民政機關的形式審查、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離婚,身份關系不可逆轉。本案中,雙方在離婚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無論其真實目的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而作為登記離婚重要形式和載體的離婚協議,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至此,所謂假離婚在司法實踐是不被認可的,通說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的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那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是,依據民法典規定,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基于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假離婚就是真離婚,不存在其他爭議。那“假離婚”離婚協議關于夫妻財產分割條款在排除欺詐、脅迫前提下,即便有證據認定時財產分割當時是虛假意思表示,是否也一概發生法律效力呢?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