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案研究需要,不經意間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搜索到該系列案件,案件事實相當清楚,但當事人為此訴訟十余場,時間延續近十年,實在令人嘆惜!普通人有時一輩子都打不上一場官司,而我們案件的主人公林美珍、林美玉在本可退休、安逸養老的大好時光卻一直在與自己的父親、兄弟、行政部門打了十余場官司。我不是案件的經辦律師,我無從知曉當事人的心態,但從局外人心態揣摩,從如我在訴假設中去想像,那樣一敗再敗,偶有勝訴加成,卻再遭打擊的日子也是很難熬的吧。
案件基本事實:林德旺與王碧英育有二子三女,分別為林大勇、林二勇、林美玉、林美珍和林美珠。夫妻二人婚內購有臺江區隆平路20號房產一套,又有祖遺產業原臺江區堤埕道76號一套,兩套都為夫妻共同財產。1995年,王碧英去世,生前無遺囑,遺產未分割。1998年,堤埕道76號拆遷,回遷安置于臺江區亞峰新區13座607單元和14座501單元。2007年4月24日、2007年5月1日,林德旺與林大勇分別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房屋買賣協議》,將亞峰新區13座607單元以13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林大勇。2007年6月,林大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
訴訟第十戰:前述二姐妹總算得到福州中院二審勝訴判決,將訟爭房產的轉讓行為確認為無效。不過此時出了新情況,父親林德旺逝世了,房產仍然在哥哥林大勇名下,按照原來一審法院的觀點,估計是很難要求直接分割了。為此,二姐妹只能再次訴訟,認為轉讓行為無效,則房產應恢復到轉讓前的狀態,即恢復登記到父親林德旺名下。這個訴訟請求,你是不是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一個沒有法律知識的普通人應該都會這么認為。蔡律師作為執業二十余年的老律師,也堅定無比這么認為。
蔡律師不迷信的,但有時也會覺得打官司是不是也有運氣問題,我就感覺這二姐妹運氣一般,怎么老是被人打臉呢。其實我也是被打臉的,我也不知道案件還可以這么判決,本案一審判決又給我上了一堂有深刻印象的打臉課。
臺江法院(2019)閩0103民初853號之一民事裁定:
訟爭《房地產買賣契約》、《房屋買賣協議》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1民再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無效,該判決已生效,故林大勇持有上述房產榕房權證T字第××號所有權證已失去基礎,應予撤銷。
但因上述訟爭房屋原產權人林德旺已死亡,訟爭房屋現產權如何撤銷,撤銷后能否再恢復過戶登記至死者林德旺名下,并非取決于林大勇的配合,應由產權登記機關審核確定,故林美玉、林美珍的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不符合起訴條件,不予支持,裁定:駁回林美玉、林美珍的起訴。
蔡律師評析:一審法院裁定邏輯挺有意思的。我認為林大勇持有訟爭房屋所有權證已失去基礎,確實應予撤銷。但又認為如何撤銷,能否撤銷到已過世人員名下,應由產權登記機關審核確定,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這邏輯表面上能夠自洽,可實際呢,我肯定有不同看法的。根據當時《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之規定,二姐妹作為房屋實際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房屋并要求被告將房屋恢復登記至林德旺名下。否則,追回又作何解!而且,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及《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法院完全可以且有權在民事判決中判決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該權力來自于法律授權,根本無需產權登記機關審核確定,法院此舉實質在自我矮化司法權力,拱手將司法處置確認權讓予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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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第十一戰:二姐妹肯定是選擇上訴,這程序應該也是駕輕就熟的,只不過耗費時間有點長,耗費精力有點多,耗費金錢有點高而已。可惜,福州中院二審判決沒有任何改變,又給二姐妹敲了一悶棍。十余場官司,打了個寂寞,最終還是無法改變訟爭房屋產權還是落在哥哥林大勇名下事實。
福州中院(2019)閩01民終4069號民事判決:
林大勇與林德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房屋買賣協議》經我院(2018)閩01民再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無效,現林美玉、林美珍要求將訟爭房屋恢復登記至林德旺名下,但林德旺已經死亡,訟爭房屋是否可恢復登記至林德旺名下,應由產權登記機關審核確定,故林美玉、林美珍的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審法院駁回林美玉、林美珍的起訴并無不當。
訴訟第十二戰(2019)閩0103行初136號行政裁定、訴訟第十三戰(2020)閩0103行初41號行政裁定:換成蔡律師看到這樣的終審判決,估計是心灰意冷了。蔡律師非常佩服本案二姐妹頑強作戰、堅持不懈的精神。在民事訴訟失利后,二姐妹選擇尊重法院的裁判思路,將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被告,將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及哥哥林大勇作為第三人,又開始啟動了行政訴訟。
蔡律師不是案件的代理律師,不知其中有何內情,二姐妹在2019年第一次行政訴訟中選擇撤回起訴,在2020年第二次行政訴訟中以其二人已與第三人林大勇協商解決本案糾紛為由,再次撤回案件起訴。
也不知二姐妹是否真正與其哥哥林大勇真正和解,真正收到了應得的遺產份額補償款。但蔡律師真心希望是這樣。十幾場官司,打了八年多,你們應該是累了,休息休息吧,有時放下也是一種幸福。
再回想全案,如果換成我來設計訴訟規劃、設置訴訟請求,能否有更好的訴訟結果呢?真不敢想!辦理刑事案件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在辦理別人的人生。但民事案件何嘗不是如此,在一定階段內,你其實也高度參與了別人的人生。公門好修行,判案也是一種修行。
注:以上當事人名字系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