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達到退休年齡的“銀發一族”勞動者再就業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由于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他們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與適齡勞動者享受的有何差別?近期,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案。
2022年1月1日,56歲的張某某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清潔、保潔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雇傭合同》。2022年10月22日,張某某在推垃圾車處理垃圾的過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經診斷為左足骨折。
后張某某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調查。經查全國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未查詢到張某某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記錄。因此,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認定張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但某物業公司對這一認定不服,認為張某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其公司系勞務關系,發生由他人引起的意外傷害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張某某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同時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制度并沒有明確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即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且,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保障范疇,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的精神。
故本案中,張某某進入某物業公司工作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并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發生工傷事故,具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經二審后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影響工傷認定,這有利于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用人單位應當認識到,對于聘用的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不能以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規避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也警示用人單位應主動提高參保意識,充分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工傷權益,依法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更好地分散自身用工風險。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