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分享:新車自燃燒毀鄰居房屋,保險公司稱不屬于交通事故拒賠?
2022年7月22日,魯某購買了一臺轎車,價格為99 300元,并于同日為該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200萬元及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同年8月14日凌晨2時30分許,魯某停放在鄰居劉某民房車庫內的小轎車發(fā)生火災,造成劉某車庫、房屋及室內財物被燒毀,魯某轎車完全報廢。
根據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起火部位為被告魯某的小型轎車,起火點位于該車中控臺的儀表盤前方引擎蓋內,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遺留火種、外來火種、雷擊不慎等原因引起火災,不排除小型轎車車輛故障引發(fā)自燃引起火災的可能。
經鑒定,劉某被燒毀的房屋及室內財產損失203492元。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向魯某及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稱本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進行賠償。劉某遂將魯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湘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魯某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根據商業(yè)三責險合同的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本案中,魯某將其所有的小轎車停放在劉某車庫內,該小轎車起火導致劉某房屋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根據消防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以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查勘和分析判斷,本次火災系因小轎車起火所致。故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因火災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45492元(房屋及室內財產損失203492元+鑒定費、評估費合計42 000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該條所稱意外事故并未明確專指交通事故,意味著不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險賠償范圍。
按照通常理解,一般機動車的使用包括行駛和停放兩種基本狀態(tài)。本案中,魯某所有的轎車停放在劉某民房內起火,導致劉某的房屋及室內其他財產損失。相對于轎車而言,劉某屬于第三者,且無證據證明劉某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魯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負有賠償責任。魯某將其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并履行了交清保費的義務,保險公司未提出責任免除的證據,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