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從法官職權主義逐步轉向當事人主義,誰主張、誰舉證成為民事訴訟活動遵循的基本舉證原則。為彌補此原則下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對案件裁判結果的影響,《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司法實踐中,亦允許律師在符合規定條件情形下持調查令收集證據。
準確把握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申請調查令的條件,避開常見誤區,提高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成功率,對于發揮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制度效用,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審理,提升案件審判效率,具有積極意義。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申請調查令的區別與聯系
法院調查取證,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符合法定情形下由法院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的一種證據收集方式,其又分為依職權調查與依申請調查。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具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96條第1款所列的五種情形,即:
?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此之外,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由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或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因無法獲取相關證據履行相應舉證責任,經申請由法院批準簽發的供指定律師向有關單位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不同于法院調查取證制度,民事證據調查令制度目前尚未被納入立法層面,主要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院或部分中院的地方司法文件進行規制。其與法院調查取證在實踐適用上主要存在如下區別與聯系:
1.調查令制度是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與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法定證據收集方式的補充,其通過法院權利背書的方式,賦予持令調查人在調查收集證據時一定的強制性,既彌補了自行調查取證的不足,也緩解了法院審判壓力。
2.在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情況下,如所需調取證據屬于持調查令可調取范圍,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的,一般不予準許,釋明通過申請調查令方式進行取證;如所需調取證據不屬于調查令調取范圍且符合法院調查取證條件的,由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3.調查令的申請與使用,應遵循案件受理法院所適用的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規定,存在不當行為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涉及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未規定情形的,可參照適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常見誤區與應對
?所申請調取證據與訟爭事項無關,與在審案件無關聯性
?應申請調查令卻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卻申請調查令
法院調查取證的前提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關證據。當事人自身舉證能力范圍內的證據,不屬于法院調查取證范圍。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與訟爭事項具有關聯性,無關聯或不影響在審案件處理的,法院不予準許。
法院調查取證制度、調查令制度各有其制度功能及適用范圍,應予遵從。
?詳細說明所需調取證據與訟爭事項的關聯性與必要性。
?查核了解案件受理法院所適用地方性司法文件對調查令簽發條件的規定,必要時向被調查人核實其處可接受的協助調查方式。
各地方司法文件對于不屬于調查令調取之證據范圍的規定不一,所列舉情形有:
?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獲得的行動軌跡、住宿記錄等個人信息,但已經在其他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
關于銀行交易記錄,不同銀行要求不同,部分允許持調查令調查,部分仍要求由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關于社保繳納信息,不同省市操作方式不一。目前本市社保管理中心基于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一般僅接受法院實地或發函進行調查取證。
《民訴法解釋》第112-1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5-48條規定有書證的證明妨害規則,也即書證提出命令。依據相關規則,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法院經審查,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不論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還是申請調查令,均系向被調查人調取證據,在申請人要求調取書證的被調查人為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書證提出命令已可起到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制度的作用。
?如所需證據為書證且由對方當事人控制掌握的,可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相關書證,并充分說明相關書證與訟爭事項的關聯性、必要性。
?如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掌握相關書證的,盡力提供對方當事人控制掌握相關書證的證據。
?對于所申請調取證據的具體范圍不明確或用“案件相關材料”等概括性表述
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名稱、所需調查收集證據的名稱及具體范圍是法院調查取證或持調查令收集證據得以順利進行的基礎和前提,持令人信息更是法院開具調查令的必要前提,應當明晰、完整、準確。
?提交申請前仔細核對被調查人的姓名、名稱。如不確定的,先行向被調查人核實。如所需證據涉及微信、支付寶、淘寶、拼多多、抖音等平臺信息記錄的,目前已有微信推文匯總相關平臺公司名稱及注意事項,可檢索查知。
?詳細列明所需調取證據的名稱及具體范圍。如涉及銀行交易記錄的,注明相應期間,并根據舉證需要進一步明確交易對手、備注、摘要、具體交易時間等信息范圍;涉及檔案材料的,明確所需具體材料名稱;涉及社保、公積金的,根據需要明確參保單位名稱、繳費標準、提取時間等信息范圍,并寫明所涉參保人的身份證號碼;等。
? 按要求寫明持令人的姓名、所在律所、執業證號等基本信息。
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其他注意事項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調查令,一般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對于調查令的申請,各地方性司法文件規定不一,既有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限內提出,也有規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前申請,可按照案件受理法院所適用司法文件執行。
逾期申請法院調查或調查令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款、《民訴法解釋》第101條、102條處理。
2.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前,除按常理應由被調查人持有、保管相關證據的,一般應向被調查人核實其處有無所需調取證據。
法院調查收集提供證據、持令人憑調查令收集證據,以被調查人持有、保管所調查證據為前提。為減少不必要訟累,如被調查人處有無相關證據存在不確定性的,應先行核實。
3.申請調查令,應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代理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部分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規定需要提供調查令使用承諾書、保密承諾書的,按要求提交。
對于申請調查令時持令人即執業律師的人數,因《民訴法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實踐中多參照該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兩名執業律師信息。部分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也允許一名律師或由實習律師作為隨行人員持令調查。
?PC端,通過電腦瀏覽器搜索“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
或直接輸入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網址http://www.hshfy.sh.cn/shwfy/ssfww/,登錄律師平臺后,進入“調查收集證據”,按要求填寫信息提交申請;
?移動端,微信搜索“上海法院12368”公眾號,進入“訴訟服務一律師一調查令”,按要求填寫信息提交申請。
4.調查令存在有效期限定,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調查令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時,應當在受理案件法院所適用地方性司法文件規定期限內,將紙質調查令及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的書面說明一并交還法院,以歸入案卷。如系電子調查令的,持令人亦須在規定期限內向調查令簽發法院反饋相關情況。
5.持令人在使用調查令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將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責任。
各地方調查令司法文件規定的不當行為包括:
?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毀滅持調查令調查收集到的證據的;
?利用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到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失實、誤導性宣傳,影響案件辦理的;
?利用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調查令或回執的;
?由法院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對持令人予以處罰或懲戒;
?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此外,律師事務所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律師出現上述情形的,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獲準共同參與調查的人員存在不當使用調查令或者濫用調查證據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或者司法拘留,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依規出具的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事項,有權拒絕。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的,依據各地方調查令司法文件,可能承擔的責任包括:
??責令履行協助義務;
??視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予以處罰。
立案審查階段、執行階段申請調查令的特別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申請調查令的范圍僅限于法院能否立案的程序性證據,如所需調查收集的證據涉及實體問題的,應在立案后向審判庭申請。
程序性證據主要包括:
存在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由訴訟代理律師憑調查令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不予簽發調查令。
2.執行階段調查令適用于被執行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調查收集,包括:
?被執行人是否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以及第三人的財產情況;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與執行案件無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或其他不宜持令調查的證據,不得使用調查令。
轉載自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