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分享: 虛開發票折抵稅款,一人獲刑
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折抵稅款案件,不法分子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折抵稅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3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為降低其名下福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一年度成本,聯系到“小陳”(另案處理),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小陳”讓濟南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其名下公司虛開了8張普通發票,價稅合計75.2萬元,后將上述發票用于抵扣其公司2022年度的成本。事后,被告人陳某某向“小陳”支付了7500元的開票費。
2023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次日,被告人陳某某前往稅務部門進行更正申報,并補繳了相關稅款1.6萬余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累計達人民幣75.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因被告人陳某某具有系累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補繳了全部稅款等量刑情節,鼓樓法院依法以虛開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虛開發票折抵稅款的行為,違反了發票管理規定,對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機制和國家稅收調節杠桿產生嚴重干擾。無論是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還是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或是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均屬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經營者應當遵守稅收征管法律法規,依法納稅,不要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的底線,否則將受到法律懲處。
來源 |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林宗汶、楊上群(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