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借款人個人出具《借條》后,出借人能否以其配偶存在數次還款行為,從而認定借貸行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進行了事后追認,進而認定案涉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系朋友關系,被告郭某與被告劉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協議離婚。劉某于2014年向李某借款40萬元, 2019年10月劉某出具《借條》并簽名。因劉某未按約定還款,李某于2022年以劉某、郭某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借款、支付利息。該案中,劉某辯稱,借款屬實,同意還款,李某自愿撤回對郭某的起訴。雙方達成協議:劉某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李某償還20萬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償還20萬元。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因劉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后李某以劉某、郭某作為被告訴至槐蔭法院,要求確認上述調解協議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要求郭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該案中,李某提交了銀行流水,主張劉某與郭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郭某曾以個人銀行卡多次向其償還利息。同時劉某成立的公司,郭某擔任監事,應認定上述借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系夫妻共同債務,郭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郭某辯稱,李某構成重復起訴,同時案涉《借條》僅有劉某一人簽字,由于劉某銀行卡被凍結,所以劉某控制并使用其銀行卡進行相關轉賬操作,李某也無證據證實借款用于了上述公司經營,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李某是否構成重復起訴?2.案涉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爭議焦點1,法院審理認為,就案涉債務,前期李某雖于其他法院起訴,但該案中李某撤回了對郭某的起訴,因此該案與本案當事人并不相同;前訴的訴訟標的系案涉債權債務的給付之訴,本訴的訴訟標的系郭某對案涉借款承擔基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確認之訴,前訴與后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前訴系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本息,本訴系要求郭某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前訴后訴的訴訟請求也不同。因此本案不構成重復訴訟。
關于爭議焦點2: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案涉《借條》中僅有劉某個人簽名,并無郭某的共同簽名。李某雖提交了郭某向其轉款的相關銀行流水及《明細表》,以此證實郭某已事后追認所負債務,但一方面上述《借條》中并無利息約定,上述轉款行為并非與本案借貸關系存在確定關聯性;另一方面,郭某已到庭陳述,劉某的銀行賬戶被凍結,所以使用其銀行卡進行相關交易。郭某的轉款行為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事后追認,也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無必然聯系。其次,李某提交相關企業信用公示信息,證實案涉借款用于了二人共同經營。但企業信用公示信息,僅能證實二人有共同經營公司行為,案涉借款并未轉入公司,而是轉入劉某個人銀行賬戶,李某也無其他證據證實,案涉借款確系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產經營中。
綜上,法院認為,李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案涉債務屬于劉某與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及郭某對債務進行了追認,也無法證實借款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產經營,因此,對于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普遍且重要的經濟活動,在滿足人們生產生活資金需求、活躍地方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伴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和復雜化,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日益凸顯,其處理不僅關乎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也影響到夫妻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責任承擔。
實踐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認知誤區,即認為只要借款發生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實際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標準,要審查是否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審查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對于債務的實際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這一問題的判斷,就需要結合債權人提供的證據、銀行流水記錄、交易憑證等一系列事實材料進行細致入微且全面詳盡的分析與考量。就本案來講,出借人雖舉證借款人配偶曾以個人賬戶向其還款,但該還款行為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事后追認,也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無必然聯系,同時借款并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指向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故法院駁回了借款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