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遺留存款的法律分析:存款中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關于一方去世后單位發放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法律意見:喪葬費和撫恤金是發給近親屬的費用,歸近親屬所有(參照遺產繼承的原則先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分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撫恤金標準,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律師建議:處理遺產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不僅涉及逝者遺愿的實現還涉及家庭(家族)的財富傳承,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設立,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
來源:戚律有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