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主播談戀愛花費280萬元,分手后要求退回!法院:返還240萬元”的新聞引發網友熱議,不少網友紛紛表示好奇,談戀愛花的錢,這么簡單就可以要回的話,那豈不是法院在縱容這種違背誠信的行為,使得接受款項一方變相被“白嫖”,對其顯然不公。
根據公開案情,李先生經常在某平臺上觀看張女士直播并打賞禮物,二人因此相識相戀。戀愛期間,李先生通過好友公司向張女士轉賬100萬元,備注為借款。此后,李先生還花費140萬元購置汽車及辦理牌照,將該車登記在張女士父親名下,并多次給張女士轉賬紅包、購買禮物等,合計支出280萬元。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28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涉280萬元款項中,李先生向張女士轉賬100萬元系其為追求張女士主動贈與的款項。后李先生出資140萬元購買車輛并辦理車牌,并將該車輛登記在張女士父親名下。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李先生在主觀上系基于與張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為其購車、進行大額轉賬,后雙方因分手未能登記結婚。考慮到數額較大的財物及車輛均由張女士占有并受益,價值較高,李先生因此蒙受了較大損失,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這種大額饋贈不宜認定為無條件的贈與,而應認定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張女士應返還大額轉賬及購車支出共計240萬元;而李先生給張女士紅包轉賬、購買禮物等費用,則應視為增進情感的一般性贈與,張女士無需返還。綜上,張女士需向李先生返還240萬元,鑒于張女士已返還李先生3萬元,抵扣后,法院判決張女士返還李先生237萬元。
法院邏輯實際上很簡單,240萬元是大額支出,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這種大額饋贈不宜認定為無條件的贈與,而應認定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在雙方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當返還。對于剩余的40萬都是戀愛期間的正常支出,屬于一般性贈與,無需返還。實際上對于此類戀愛期間的轉賬,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已達成統一認識,即大額的轉賬屬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而小額則基本會認定為戀愛期間為增加感情的一般性贈與。
但如果細想一下上述裁判邏輯,就會發現直接以金額大小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有可能并不符合客觀事實,男方在豪擲280萬的時候可能根本就沒想到結婚這件事,他也可能只是單純地想追求到女方,確實是為了增進感情所作出的贈與,法院以金額作為判斷依據有可能并不符合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更有甚者,即便當事人簽訂了贈與協議,明確是無條件贈與,法院仍然會根據金額認定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例如筆者曾寫過的《贈與協議》明確男方無條件贈與女友240萬購房,分手后還能要求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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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院之所以將金額作為判斷標準,實際隱含了一種價值觀即“在雙方沒有締結親密關系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無償受贈大額財產。”反之,如果存在親密關系,法律就賦予了其受贈取得大額財產的合法理由。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即是:父母以轉賬形式出資給子女購房,即便父母主張是借款,亦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是贈與。簡單來說,現行法律實際倡導一種觀念即“沒有人應該無償取得他人的大額財產,除非他們之間存在親密關系。”
福州律師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