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1歲男孩跟父親騎行,半路摔倒被碾壓身亡。最初以為這會一起普通民事案件,司機最多也就承擔30%次要賠償責任。沒想到日前司機竟被檢察院批準逮捕,而按照法院一審無罪率僅6.15%看,基本意味著司機必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這起事件,絕大部分人都認為司機不構成犯罪,應當認定為是意外事件。本案司機由于觀察到騎行團的存在,已提前降低車速。但孩子突然摔倒在車前,由于慣性存在,即便司機及時剎車,也無法改變孩子被碾壓事實,除非司機具有預知能力能夠提前知道孩子要摔倒。
本案與貨拉拉案有一定類似。在貨拉拉案中,亦有大量支持者認為司機不存在預見可能,因此不構成犯罪。但遺憾的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過失犯罪”明顯具有擴大化甚至是演變為兜底罪名的趨勢。只要出現人員死亡,不管行為人到底有沒有預見可能,大概率都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除上述原因外,本案引起廣泛討論另一個原因是男孩父親的行為和言論。在事故發生前,就已經有網友提醒男孩父親,但男孩父親卻是如此回復:
按照法律規定,男孩不滿12周歲本就不應當上路騎行,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沒盡到監護義務才是本案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站在一個普通大眾立場看,男孩父親責任明顯要更大。如果司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那男孩父親同樣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據公開報道,男孩父親顯然未被采取任何措施。對于此類監護人因疏忽致兒童死亡的案件,實踐中基本少有被追究責任。2023年上海4歲女孩海邊走失溺亡,事后也從未聽聞家長被追責。這種行為,明顯是對于監護人過于寬容。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司法相信監護人,但資本不相信監護人也不相信人性,資本不允許監護人為低齡兒童購買高額意外險。
需要警惕的是,如果司法在此類案件過分淡化監護人責任,會極大增加道德風險,極有可能會誘發監護人設計發生交通意外以賺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出現。
公安機關對男孩父親和司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某種意義上這也是選擇性執法。而說到選擇性執法近期又有兩起案件被廣大拿出來對比。即“逆行路虎女司機掌摑退伍軍人案”和“畢業20年后掌摑老師案”。
兩起案件均有類似情節,同樣也引起了廣大網友關注。但前者卻只是行政拘留10天,而后者則是被判處尋釁滋事罪。
對于尋釁滋事行為究竟是只構成行政處罰還是已構成刑事犯罪,在法律上極度模糊,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構成“情節嚴重”。對于兩起事件,事實上掌摑老師當事人主觀惡性實際上更輕,其掌摑是因為想起20年前曾被體罰,并且掌摑行為并沒有造成明顯傷痕。而路虎女司機是逆行違法在先,此后不僅態度囂張還將退伍軍人掌摑出血。從影響層面,顯然也是毆打退伍軍人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據此,如果對掌摑老師的當事人判處尋釁滋事罪,那路虎女司機顯然亦應當受到同樣處罰。
尋釁滋事罪作為口袋罪,本就應當慎重適用。但如果一定要適用,至少應也應當執法程度統一,而非選擇性執法。法的公平適用,至少要讓普通民眾可以感知其公平,脫離群眾普遍認知、樸素情感的執法,未必是真正的公平。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海有一案件于近期審理。行人周某闖紅燈過馬路,碰撞到騎行電動車的林某致其摔倒,劉某駕駛的小客車起步躲閃不及,導致林某遭車輛碾壓受傷,周某見狀卻逃離現場。后電動車主林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當天,周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
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林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周某在事發后迅速離開現場,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轎車司機無需承擔責任。
網友紛紛贊同該判決,認為“機動車不能老是成為事故的固定兜底,沒有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責任。”無論是機動車車主、非機動車車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都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同樣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
看過上述案件判決,結合男孩騎行遭碾壓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