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律師接客戶咨詢,稱其是外貿企業,在境外有案件訴訟,公司遂委托國外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并為此向國外律所支付律師費。但當地稅務部門在稽核時發現當筆交易,遂要求公司為該筆律師費繳納增值稅。公司很納悶,我只是付款方,且國外律所提供的訴訟代理事務均是在國外完成,為何要由境內企業代支付增值稅?說實話,蔡律師開頭聽了也覺得有點奇怪,怎么還有這回事。但后面細細查詢相關法規,發現還真是這樣的,境內企業委托境外律師于境外提供法律服務,確實需要就支付的律師費向境內稅務部門繳納增值稅。
一、法律服務屬于增值稅的繳納范圍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三條(六)明確規定,法律鑒證及法律咨詢都屬于銷售服務的增值稅繳納范圍。
二、法律服務的稅率為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三)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三、境外律師為境內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需要境內企業為其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36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也就是說,只要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境內又無經營機構的,境內企業需要為其代扣代繳增值稅。那么如何界定這個應稅行為呢?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但又根據第十二條(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的,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
綜上所述,境外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屬于增值稅的繳納范圍,且服務實際接收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則應判定其法律服務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依法向境內稅務部門繳納增值稅,稅率應為6%。